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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對象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司法部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一、具備以下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申請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幫助;

  2.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由各地參照當地政府部門的規定執行)。

  二、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三、刑事案件中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師辯護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四、經審查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或符合條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受援人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五、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