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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申報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業務描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地稅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

【報送資料】

(1)《契稅納稅申報表》3份。

(2)交易雙方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內地居民,應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明(含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居住證、暫住證、軍人證、武警證或其他內地居民身份證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種)。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應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外國人,應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護照)和居留證明。

——組織機構,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者稅務登記證或者其他有效機構證明。

——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駐外使領館人員身份證明》第三聯以及本人有效護照的原件及複印件。

(3)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4)享受契稅優惠的,應提供減免契稅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規範】

(1)辦稅服務廳接收納稅人資料或納稅人通過網際網路絡申報後提交的紙質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是否與稅收優惠備案審批資訊一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為納稅人提供申報納稅辦理指引,輔導納稅人申報納稅,提示納稅人填寫稅收優惠欄目。

(3)納稅人可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銀行卡(POS機)或現金等方式繳納稅款,辦稅服務廳應按規定開具完稅憑證。

(4)辦稅服務廳人員在《契稅納稅申報表》上簽名並加蓋業務專用章,一份返還納稅人,一份作為資料歸檔,一份作為稅收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5)在辦稅服務廳或商業密集區提供自助辦稅設備。

【辦理地點】各地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

【聯繫電話】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