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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辦法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産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 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 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並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並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範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範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築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複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傚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託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託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六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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