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從業資格證書核發服務指南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導遊人員從業資格證書的申請和辦理。
二、項目資訊
項目名稱:導遊人員從業資格證書核發
審批類別:行政許可
項目編碼:34005
三、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七條:“參加導遊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註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遊證。”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3號)第三條:“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製度。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遊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參加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委託省級旅遊行政部門頒發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四、受理機構
國家旅遊局委託的省級旅遊行政部門。
五、決定機構
國家旅遊局
六、審批數量
無限制
七、辦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遊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參加導遊人員資格考試。
(二)批准條件
當年導遊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材料清單下載)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前往國家旅遊局委託的省級旅遊行政部門現場辦理。
九、申請接收(各省市接收部門表單下載)
十、辦理基本流程(流程圖預覽)
十一、辦理方式
(一)新辦導遊資格證
方式1:
1、申請人註冊網上報名系統,填寫個人資訊;
2、通過網路初審後,申請人列印《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報名錶》,攜帶相關申請資料和考試費用在報名現場進行考試確認,領取准考證;
3、參加導遊資格證全國統一考試;
4、成績合格後,憑申請受理單和身份證領取導遊資格證。
方式2:
1、申請人現場填寫《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報名錶》,並攜帶相關申請資料和考試費用在報名現場進行考試確認,領取申請受理單;
2、參加導遊人員資格考試;
3、成績合格後,憑申請受理單和身份證領取導遊資格證。
(二)申請增加其他語種導遊資格
1、已獲得導遊資格證的申請人,申請增加其他語種導遊資格可通過網路填寫或現場填寫《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報名錶》,攜帶相關申請資料和考試費用在報名現場進行考試確認,領取申請受理單;
2、參加導遊人員資格考試中的外語加試;
3、成績合格後,憑申請受理單、身份證、原導遊資格證增蓋外語導遊資格章。
(三)補辦導遊資格證
1、持證人發現導遊人員資格證遺失後,應及時向所在旅行社或協會報告;
2、在《中國旅遊報》或省級以上日報登載“證件遺失作廢聲明”(內容包括姓名、證件編號等);
3、填寫《導遊資格證書遺失補發申請表》;
4、申請人須攜帶《導遊資格證書遺失補發申請表》、本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近期彩照二張、刊登有遺失啟事的報紙原件到所在省級旅遊行政部門指定地點提交申請;
5、制證完畢後,須憑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前往省級旅遊行政部門指定地點領取。
十二、審批時限
考試成績公佈後20個工作日辦結。
十三、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環節:導遊人員資格考試;
(二)收費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和導遊人員等級考核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91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
(三)收費標準:按收費依據辦理。
十四、審批結果
核發導遊人員從業資格證書
十五、結果送達
導遊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在考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將通過網上查分系統公佈,成績公佈後,申請人憑申請受理單和身份證領取導遊資格證。
十六、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依據《行政復議法》申請人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十七、諮詢、監督和投訴渠道(各省市接收部門表單下載)
十八、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909室國家旅遊局人事司;
(二)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八、公開查詢
導遊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在考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將通過網上查分系統公佈。成績合格者可在辦理現場當場獲取《導遊人員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