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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個城市允許符合條件的大陸居民異地提交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公安部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實施範圍: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瀋陽、大連、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南昌、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31個

實施人群:本市戶籍居民的外地戶籍配偶、未滿16周歲子女,以及非本市戶籍的就業、就學人員及其配偶、未滿16周歲子女可在居住地提交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

提交材料:本市戶籍人員的非本市戶籍的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須提交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雙方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以及與申請赴臺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非本市戶籍的就業和就學人員及其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須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與申請赴臺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就業人員還需提交社保部門出具的在就業地連續一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就學人員還需提交就讀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上述人員的配偶、子女還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滿6個月以上的證明(包括居住證、暫住證等),如其戶口簿不能證明親屬關係,則需提交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