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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居民申請往來台灣地區需提交的材料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公安部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1、提交填寫完整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表》。

2、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張,規格為33×48mm。

3、交驗身份證件。交驗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除外)、戶口簿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大陸後申請前往台灣,由暫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須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定居國外的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代辦的,交驗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4、交驗有效的入臺許可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5、已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提交證件原件。

6、單位意見。

登記報備的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前往台灣,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持國務院臺辦“赴臺批件”的人員申請前往台灣,無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7、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1)應邀前往台灣的,提交國務院臺辦“赴臺批件”原件,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臺辦確認蓋章的複印件。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的,提交工作證明,交驗暫住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由組團單位代辦的,代辦人須提交單位介紹信。

(2)經國務院臺辦經濟局審核立項前往台灣進行經貿交流活動的,提交國務院臺辦經濟局“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批復”原件。

8、申請補發、換發證件,須提交下列有關證明:

(1)補發證件的,提交證件報失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2)換發證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證件損毀的,提交證件損毀説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