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項: |
非邊境地區公民辦理《出入境通行證》 |
辦理內容: |
《出入境通行證》 |
辦理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 |
申請條件: |
非邊境地區公民 |
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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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並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及複印件; (三)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四)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及複印件,以及下列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一)從事邊境貿易的,提交在邊境地區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登記註冊的經營者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 (二)從事邊境旅遊服務的,提交所在的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的邊境旅遊組團社出具的證明材料和本人導遊證; (三)參加邊境旅遊的,提交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的邊境旅遊組團社出具的相關材料。 |
辦理程式: |
公民申請出入境通行證應由本人向邊境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出入境通行證,並從公安部規定的口岸出入境。 |
收費標準: |
一次出境或者一次入境有效:20元/本,多次出入境有效:100元/本 |
辦理期限: |
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偏遠地區或交通不便的地區或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護照的,經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簽發時間可延長至30日。 |
辦理單位: |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