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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公安部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行政事項:

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辦理內容:

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辦理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

申請條件:

 

1、大陸居民因私事前往台灣探親、定居、訪友、接受和處理財産,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

2、大陸居民應邀前往台灣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等活動或者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以及執行海峽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等。

申請材料:

 

 

 

 

 

 

 

 

 

 

 

 

 

 

 

 

 

1、提交填寫完整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表》。 

2、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張,規格為33×48mm 

3、交驗身份證件。交驗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除外)、戶口簿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大陸後申請前往台灣,由暫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須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定居國外的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代辦的,交驗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4、交驗有效的入臺許可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5、已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提交證件原件。 

6、單位意見。 

    登記報備的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前往台灣,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持國務院臺辦“赴臺批件”的人員申請前往台灣,無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7、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1)應邀前往台灣的,提交國務院臺辦“赴臺批件” 原件,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臺辦確認蓋章的複印件。

    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的,提交工作證明,交驗暫住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由組團單位代辦的,代辦人須提交單位介紹信。

2)經國務院臺辦經濟局審核立項前往台灣進行經貿交流活動的,提交國務院臺辦經濟局 “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批復”原件。

8、申請補發、換發證件,須提交下列有關證明: 

1)補發證件的,提交證件報失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2)換發證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證件損毀的,提交證件損毀説明書。

辦理程式:

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符合異地辦理條件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

收費標準:

 

 

1.《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每證30元;

2.《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加注,每項次20元;

3.大陸居民往來台灣一次有效簽注,每件20元;多次有效簽注,每件100元。

辦理期限:

 

15個工作日

急件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辦理單位: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