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首頁 > 中國政務 > 政府服務 > 中國公民 > 出境入境

辦理換發普通護照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公安部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行政事項:

辦理換發普通護照

辦理內容:

換發普通護照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

申請條件:

 

 

 

 

 

 

 

 

 

 

 

 

  公民所持普通護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護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換發普通護照:

  (一)簽證頁即將使用完畢的;

  (二)有效期不足六個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個月以上但有材料證明該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國要求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公民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申請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複印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複印件;

    (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並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及複印件;

    (四)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五)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交原普通護照及複印件。

辦理程式:

 

 

  普通護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換發普通護照。

  定居國外的公民短期回國申請換發普通護照的,應當向其暫住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並提交原普通護照、定居國外的證明以及暫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明及複印件。

收費標準:

工本費200元+換發加注費用20元(共220元)

辦理期限:

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偏遠地區或交通不便的地區或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護照的,經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簽發時間可延長至30日。

辦理單位:

 

普通護照持有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定居國外的公民短期回國暫住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