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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普通護照變更加注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公安部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行政事項:

辦理普通護照變更加注

辦理內容:

普通護照變更加注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

申請條件:

  普通護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加注:

(一)有曾用名、繁體漢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標準中文拼音姓名的;

(二)相貌發生較大變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材料:

 

  

普通護照及複印件以及需要作變更加注事項的證明材料。

辦理程式:

   普通護照持有人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加注,並提交普通護照及複印件以及需要作變更加注事項的證明材料。   

收費標準:

 20/

辦理期限:

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偏遠地區或交通不便的地區或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護照的,經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簽發時間可延長至30日。

辦理單位:

 

普通護照持有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