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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辦理普通護照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公安部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行政事項

加急辦理普通護照

辦理內容

普通護照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

申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加急辦理普通護照:

(一)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國留學的開學日期臨近的;

(三)前往國入境許可或者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的;

(四)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公民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申請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複印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複印件;

(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並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及複印件;

(四)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五)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理程式:

 

公民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加急辦理普通護照,並提交相應材料:

    現役軍人按照管理許可權履行報批手續後,由本人向所屬部隊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

收費標準:

 首次申請、換發、補發(不含丟失補發)護照200/本,丟失補發護照400/本,加注20/枚,加急不另收費。

辦理期限:

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發

辦理單位:

 

本人戶籍所在地、現役軍人本人所屬部隊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