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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文化單位進口網際網路文化産品內容審查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文化部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一、事項名稱:

網際網路文化單位進口網際網路文化産品內容審查

二、設定依據:

國務院第412號令,《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三、申報主體:

1、申報單位應為經批准設立的網路遊戲經營單位。

2、網路遊戲經營單位應當在對擬進口的網路遊戲內容進行自審後,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3、申報審查的進口網路遊戲應當為獨家授權使用,其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有顯失公正的條款。待文化部內容審查通過後,上述協議方可生效。

4、進口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網路遊戲參照外國網路遊戲辦理相關手續。

5、申請進口網路遊戲內容審查的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確保所申報的網路遊戲研發完整,與正式運營(或公測)的版本相一致。

四、申報流程:

1、通過中國文化市場網(http://www.ccm.gov.cn/)左側藍色框體“文化市場經營單位”欄目登錄“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

2、確認申報單位已在平臺設立或激活網路文化經營單位,並具有網路遊戲經營資質。若未設立或激活請先聯繫申報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進行設立或激活;

2、申報單位按照係平臺要求錄入遊戲資訊並上傳材料。文化部將於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核;

3、若填報資訊和上傳材料有問題,則會通過平臺內互動消息告知企業材料不合格之處,企業根據要求對材料進行補充修改;

4、材料齊全後文化部將正式受理審查申請,並在20個工作日(不含專家審查時間)內,由審查委員會對進口網路遊戲進行內容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電子標簽,准予上線運營;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進口,並説明理由。

五、申報所需材料

1.企業對用戶協議書(要求包含全部《網路遊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內容且不能含有與《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和《網路遊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相抵觸的條款);

2.遊戲主題及內容説明書(中外文文本);

3.遊戲操作説明(中外文文本);

4.遊戲中全部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遊戲主題曲、插曲的歌詞文本(中外文文本);

5.遊戲樣品:提供客戶端遊戲或手機遊戲下載地址、網頁遊戲伺服器登錄地址,並提供4份登錄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當可以遍歷遊戲全部場景和功能;其他遊戲根據遊戲情況提供4份可遍歷所有遊戲內容的載體或媒介。

6.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權證明書、版權授權書副本或複印件(加蓋公章);

7.輸出國家或地區對該遊戲的分級評價或有關證明(注:若無分級材料則需提供此遊戲在原産地無分級的説明文件並加蓋公章);

8.自行審核結果(要求企業遵照《網路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由企業自審人員對照《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對內容進行自審自查,必須寫明是否存在違反相關規定的內容,含可能存在爭議內容的相關説明,加蓋公章並由自審人員和自審負責人簽字確認);

9.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注:1-4項材料提供word版,6-8項所需材料均需原件掃描件。

六、內容實質性變動申報所需材料

1.對擬變動內容的自行審核結果(要求企業遵照《網路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由企業自審人員對照《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對內容進行自審自查,必須寫明是否存在違反相關規定的內容,含可能存在爭議內容的相關説明,加蓋公章並由自審人員和自審負責人簽字確認);

2.涵蓋所有擬變動內容的遊戲樣品4份,要求與正常進口網路遊戲審查申請相同;

3.擬變動內容的具體説明文件;

4.擬變動內容中的全部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遊戲主題曲、插曲的歌詞文本(中、外文文本);

5.可以表現所有擬變動內容的視頻文件。

注:1項材料提供word版,3-6項所需材料均需原件掃描件。

七、聯繫方式

1、辦理地點: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文化部

2、辦理時間:日常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00

3、聯繫電話:010-5988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