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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審批辦事指南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設定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産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審批對象

    中央企業

申請條件

    中央企業符合《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規定的崗位

提交材料目錄及説明

1.申請函,包括企業隸屬關係、經營範圍、規模等基本情況,以及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崗位種類、特點及原因;

2.中央企業所屬法人單位目錄(一般到二級),申請事項涉及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實行特殊工時崗位説明,包括崗位描述、涉及不同特殊工時種類的崗位人數及佔比、擬實行的期限及綜合計算週期等;

4.企業內部民主程式履行情況,包括徵求意見的過程、工會或職代會意見、特殊工時實施方案及公示反饋意見情況。

基本流程

中央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審批基本流程

審批時限

1個月

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審批決定證件

(以人社部函形式回復)

年檢要求

(審批一次時效為3)

承辦單位及辦理地點

    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中街1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關係司550房間

辦理時間

工作日

聯繫電話

010-84208550

辦理網址

注意事項

注意溝通充分 確保材料齊全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