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依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92項:補充保險經辦機構資格認定。 |
審批對象 |
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具體條件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4﹞第24號) |
申請條件 |
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4﹞第24號) |
提交材料目錄及説明 |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申請表》等材料。具體要求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申請材料內容與格式》 |
基本流程 |
1.根據市場需求,主管部門發佈增加管理人資格的公告。 2.有意申請資格的金融機構,按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3.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符合要求或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場更正並予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及另行報送的日期。對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請,均出具加蓋公章、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4.從專家庫抽取專家,集中對申請材料以及申請人的專業能力、管理水準、市場表現、團隊及人員構成、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所需要的軟硬體設施等,進行評審。 5.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結合市場需求,認定管理資格。 6.發佈資格認定公告,公佈認定結果,頒發資格證書。 |
審批時限 |
1.專家評審所需時間由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書面告知申請人。 2.在主管部門認定管理資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佈認定結果並向申請人頒發資格證書。 |
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不收費 |
審批決定證件 |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證書 |
年檢要求 |
每三年年檢一次,合格的給予資格延續 |
承辦單位及辦理地點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基金監督司,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中街12號,郵遞區號:100716 |
辦理時間 |
不定期,事先公告。 |
聯繫電話 |
010-84208503、84207503、84208504 |
辦理網址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