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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辦事指南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設定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92項:補充保險經辦機構資格認定。

審批對象

    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具體條件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4﹞第24號)

申請條件

   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4﹞第24號)

提交材料目錄及説明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申請表》等材料。具體要求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申請材料內容與格式》

基本流程

1.根據市場需求,主管部門發佈增加管理人資格的公告。

2.有意申請資格的金融機構,按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3.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符合要求或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場更正並予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及另行報送的日期。對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請,均出具加蓋公章、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4.從專家庫抽取專家,集中對申請材料以及申請人的專業能力、管理水準、市場表現、團隊及人員構成、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所需要的軟硬體設施等,進行評審。

5.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結合市場需求,認定管理資格。

6.發佈資格認定公告,公佈認定結果,頒發資格證書。

審批時限

1.專家評審所需時間由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書面告知申請人。

2.在主管部門認定管理資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佈認定結果並向申請人頒發資格證書。

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審批決定證件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證書

年檢要求

每三年年檢一次,合格的給予資格延續

承辦單位及辦理地點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基金監督司,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中街12號,郵遞區號:100716

辦理時間

不定期,事先公告。

聯繫電話

010-842085038420750384208504

辦理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