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依據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職稱改革工作統一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5〕1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 |
審批對象 |
擬設立職業資格的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 |
申請條件 |
1.該職業專業性強; 2.行業發展需要; 3.隊伍規模較大; 4.符合職業分類中“小類”的職業屬性和特點,無職業交叉; 5.適宜用職業資格進行規範和管理。 |
提交材料目錄 及説明 |
擬設立職業資格的行業部門(協會、學會)提出設立相應職業資格制度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設立相應職業資格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 |
基本流程 |
擬設立職業資格的行業部門(協會、學會)提出設立相應職業資格制度的書面申請→專技司與行業主管部門溝通,聽取專家意見,起草立項請示→人社部部領導審定→相關行業部門會簽→頒布實施 |
審批時限 |
3個月 |
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不收費 |
審批決定證件 |
職業資格制度文件 |
年檢要求 |
無 |
承辦單位及 辦理地點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中街12號,郵遞區號:100716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 |
聯繫電話 |
010-842073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