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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外國專家攜帶金銀製品進出境的規定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外專局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李錚

外國專家帶進金銀及其製品,需要向入境地海關申報,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之內的,海關查驗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範圍的,視同進口貨物,海關驗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批件,予以徵稅放行。海關核準免稅進境的金銀及其製品,可以留在境內;如復帶出境,海關憑原入境時申報的數量、重量查核放行。凡入境時未向海關申報登記的,或者超過原入境時申報登記數量、重量的,不許攜帶出境。外國專家用帶進的外匯在中國境內購買的金銀飾品、器皿等新工藝品的攜帶、托運、郵寄出境,海關憑經營金銀製品的單位開具的“特種發貨票”查核放行。否則,不許攜帶、郵寄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