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保證金交存 |
政策依據 |
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號); 《國家公派留學人員交存保證金辦法》 |
條件要求 (申請人的資質) |
已獲國家公派出國留學資格的人員 |
辦理程式 (文字説明和流程圖) |
1.交現金(人民幣) :留學人員交存保證金時間可根據本人出國時間確定,最遲應在離境前3-5天內交存,以確保順利辦理領取簽證和機票等出國手續。留學人員本人交存或委託他人代交。交款時需出示資格證書或錄取通知書(複印件)或錄取文件(複印件)。交款後即可領取“保證金收款證明” 。 2.通過銀行劃轉:留學人員應提前15天左右將保證金匯至國家留學基金委保證金賬戶,同時在銀行電匯劃轉的單據“匯款用途欄目”中註明“×××保證金”字樣(×××為留學人員姓名)。在匯出保證金款同時,填寫《出國留學人員交存保證金資訊一覽表》(簡稱《資訊一覽表》),一併將銀行電匯劃轉保證金的回單複印件與《資訊一覽表》電傳給留學人員保證金存取處。 (1)一般情況下,留學人員保證金到帳後,經與其銀行電匯劃轉保證金回單的傳真核對無誤,留學基金委根據《資訊一覽表》提供的各項資訊填制“保證金收款證明”並按其通訊地址將“保證金收款證明”掛號寄出。 (2)如果不需要留學基金委寄“保證金收款證明” 的,請在《資訊一覽表》的通訊地址欄內註明“自取保證金收款證明” 字樣。 3.自帶匯票的留學人員到北京後,將匯票交到留學人員保證金存取處,匯票填制無誤,銀行不退票的,在第三個工作日可領取“保證金收款證明” 。 |
需要提交的材料 |
參見“辦理程式”。 |
辦理部門和辦理地點 |
國家留學基金委保證金存取處 北京市車公莊大街9號中國銀行北京車公莊支行 |
辦理時間 |
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
承諾時限 |
見辦理程式 |
諮詢/投訴電話 |
010-88395764,88395714,傳真:010-88395790 |
收費內容 |
無 |
收費標準和依據 |
無 |
可否通過網上線上辦理 |
否 |
辦理單位網址 |
http://www.csc.edu.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