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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中國收養繼子女當事人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中國收養中心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李錚

根據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繼子女當事人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通知》(民辦函[2008]4號),外國人在中國收養繼子女的當事人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如下:

一、外國收養人應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

1.跨國收養申請書;

2.出生證明;

3.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4.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或者主管機關同意被收養人入籍入境的證明;

5.收養人2寸免冠照片兩張。

以上文件除第五項外,均需辦理公證、認證手續,通過收養人所在國政府或收養組織遞交到中國收養中心進行審核、辦理。

二、送養人應出具的材料包括:

送養人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

1.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2.送養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被收養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

4.送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親子關係證明;

5.被收養人2寸免冠照片兩張。

如果送養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可不提供第一、二、四項證明材料,但再婚一方應當提交送養人的死亡證明(正常死亡證明由醫療衛生單位出具,非正常死亡證明由縣以上公安部門出具)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以及與被收養人之間的親子關係證明,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一方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聲明。

被收養人年滿十周歲的,應當提供被收養人同意被收養的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上述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被收養人、送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應通知中國收養中心,同時轉交上述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複製件及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