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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基本程式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中國收養中心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李錚

目前,與中國建立收養合作關係的國家有17個,分別是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西班牙、義大利、荷蘭、比利時、丹麥、挪威、瑞典、芬蘭、冰島、愛爾蘭、澳大利亞、紐西蘭、新加坡。這些國家的公民可以在中國收養子女,基本程式如下:

1、遞交申請

外國收養人來華收養子女,首先要通過其所在國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收養中心轉交收養申請和證明文件:

(1)跨國收養申請書;

(2)出生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産狀況證明;

(5)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6)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

(7)家庭情況報告;

(8)外國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

(9)外國收養人的護照複印件;

(10)外國收養人二寸免冠照片各2張及家庭生活照片6張。

以上文件除第九項、第十項外,其他八種證明文件均須由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中國收養中心不受理個人直接遞交的收養文件。

2、受理登記

中國收養中心在收到外國收養人通過其所在國政府或收養組織遞交的收養文件後,對齊全、有效並向中國收養中心交納了服務費的收養文件予以受理登記,並將受理登記情況告知遞交收養文件的外國政府或外國收養組織。

3、審核選配

經中國收養中心審核,對符合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條件的外國收養人,中國收養中心參照外國收養人的意願為其選擇適當的被收養人,並將被收養人、送養人的有關情況轉交外國政府和收養人徵求意見。

4、簽發通知

外國政府和收養人同意接受推薦的被收養人後,中國收養中心為收養人簽發《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並通過外國政府或外國收養組織將通知書轉交給外國收養人。同時,中國收養中心向被收養人所在地的省級民政部門收養登記機關發出《涉外送養通知》。

5、親自來華

外國收養人接到《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後,夫妻雙方須持通知書原件親自來華,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級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6、辦理登記

外國收養人辦理收養登記,應當填寫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登記申請書,並提交與送養人訂立的書面收養協議,同時提交中國收養中心簽發的《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原件、外國收養人身份證件和照片。省級民政部門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關係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頒發《收養登記證》,出具《跨國收養合格證明》。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