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辦理 |
受理單位 |
省、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工作 |
服務對象 |
個人 |
辦理依據 |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2002年1月18日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7號) |
辦理條件 |
凡認為其子女有明顯傷殘或患有嚴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 |
辦理流程 |
1、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原則上應向女方單位或女方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戶口簿、有關病史資料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2、單位或村(居)委會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出具書面意見,加蓋公章,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3、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再次核實並進行必要的社會和家係調查後,在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並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4、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查申請鑒定的材料是否完備和真實可靠,並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于鑒定日前30個工作日將所有材料上報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5、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情況半年或一年組織一次鑒定。 6、 受當地醫療技術條件限制不能作出鑒定結論的,由設區的市級鑒定組提出進行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的書面意見,經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準後,申請省級鑒定。 7、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鑒定組所作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鑒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可向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省級鑒定。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省級鑒定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上報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8、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情況定期對申請再鑒定者組織鑒定。省級鑒定為終局鑒定。 9、省級或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將鑒定結果以書面形式于30個工作日內逐級通知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申請鑒定者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病殘兒醫學鑒定的費用(包括鑒定費和輔助檢查費)由申請者自理,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