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請辦理 |
受理單位 |
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
服務對象 |
個人 |
辦理依據 |
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21號) 2、《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印發<</span>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試點方案(試行)>的通知》(國人口發〔2004〕36號) 3、《財政部人口計生委關於印發<</span>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教〔2005〕77號) 4、《人口計生委關於印發<</span>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的通知》(國人口發〔2004〕39號) 5、《人口計生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管理規範的通知》(人口廳發〔2006〕122號) 6、《人口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span>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資訊管理規範的通知》(人口廳發〔2008〕24號) 7、《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實施“三項制度”的通知》(國人口發〔2008〕83號) |
辦理條件 |
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3、現存一個子女或現存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滿60周歲。 |
獎勵標準 |
從2009年開始,獎勵扶助對象按人年均不低於72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 已超過60周歲的,以獎勵扶助制度在當地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 |
辦理流程 |
1、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本人身份證、戶籍證明、結婚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2、村(居)民委員會審議並張榜公示; 3、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初審並張榜公示; 4、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復查審核、確認並公佈; 5、代理髮放機構根據衛生計生部門提供的當年扶助對象花名冊,將專項資金一次性劃撥到對象個人儲蓄賬戶。 |
辦理時限 |
根據各地衛生計生部門具體規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免費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