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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生育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登記申請辦理

發佈時間: 2016-05-03 | 來源: 衛生計生委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名 稱

流動人口生育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登記申請辦理

受理單位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服務對象

個人

辦理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5號)

辦理條件

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擬在現居住地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辦理流程

1、當事人向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並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2)結婚證;

3)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

2、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街道核實要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

3、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接到情況反饋後,對情況核查無誤的,及時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情況有誤,不予辦理的,書面説明理由。

辦理時限

見辦理流程

收費標準及依據

免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