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
登記機關
1.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需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2.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應出具:
(1)本人的結婚證;
(2)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3)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注: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