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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掉進預付式消費陷阱後 寶媽走上艱難的維權之路
發佈時間:2024-07-25 10:38:38    

  “我的人生可能比較坎坷。”寶媽陳女士説,自己在預付式消費的陷阱裏多次沉浮,遭遇非常之坎坷。

  “2014年理髮預付充值5000元,2015年健身卡預付充值2800元,2016年一家袪痘店預付充值7000多元,2021年一家早教中心預付充值24000元,今年杭州鯨寶親子游泳中心預付充值7900元,這些年預付充值門店,一個個都經歷了關門、閉店或是跑路。”

  以前陳女士的心態是關了就關了,自認倒楣,直到今年鯨寶親子游泳中心關門,她忍無可忍,決定通過各種渠道投訴維權甚至起訴。

  充值第四天,店就關門了

  寶媽走上了漫漫維權路

  陳女士説,2024年5月10日,她在鯨寶親子游泳中心預付充值7900元,5月13日鯨寶被商場管理方張貼“強制清退告知書”,5月14日閉店不營業,5月15日上午9點45分,她接到鯨寶私發給她的告家長書。

  “明知要關門仍然誘導消費者大額預付充值,預付充值到店舖關門只用了四天,一節課都沒上。”陳女士決定,這次不能輕易算了,也要為孩子做個榜樣,“不能給孩子一個‘媽媽又被騙了,自己又沒地方上課了’的印象。”

  維權第一步 報警

  5月15日上午收到鯨寶的告家長書,陳女士下午就去了屬地派出所,收到的答覆是這個不歸公安管,屬於經濟糾紛,派出所可以提供一些法律方面的諮詢和幫助,現場有工作人員告訴她可以起訴,並告知了起訴的流程。

  維權第二步 去市場監管局

  5月15日下午2點多,陳女士又去了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管理局工作人員告訴她,因為糾紛導致了關門,屬於經營不善,不屬於市場監管部門的管轄範圍,退費要走司法途徑。

  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讓陳女士進行了資訊登記,並告訴她,他們會聯絡經營者,確認是不是經營不善關門,然後再進行回訪。

  維權第三步 找體育局

  陳女士和其他家長組建的維權群裏,其他家長共用了找體育局的情況。體育局調查之後表示復課的可能性還是有的,最好的處理方式是起訴,起訴是有用的,就是時間相對會慢一些,如果經營者原地復課,建議復課,就看經營者能不能復課。

  維權第四步 起訴

  陳女士花了大量精力準備好詳細的證據材料,她的鄰居何女士也是鯨寶親子游泳中心關門的受害者之一,鄰居何女士在屬地法院的線上法院提起訴訟,收到審核結果是“審查不通過”,法院的審核意見是:涉該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經街道專班協調場地出租方,被告目前可繼續提供服務,剩餘課時原告可繼續使用。如仍需訴訟的:為便於了解案情及多元化解糾紛,請您至窗口現場立案或郵寄立案。

  6月4日,陳女士到線下屬地人民法庭遞交訴訟材料。

  7月16日,法庭給陳女士打了一個電話,建議家長們能復課就去復課,説9月初還會回訪。

  “我問復課後是不是不能追回款項了,因為復課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去消課,而且很被動。法庭建議去復課,因為一般這種情況,被告可執行的錢財也許不足以償還預付的款項。”

  維權第五步

  向警方提交涉嫌詐騙的證據

  陳女士説,鯨寶親子游泳中心明知自己將關門,但還讓消費者突擊預付充值。“如果早就預謀要關店,還在關店之前大量收取預付款,是不是涉嫌詐騙了?”

  6月6日,陳女士又去了屬地派出所,報警鯨寶親子游泳中心法人代表涉嫌詐騙,向警方提交涉嫌詐騙的證據,但還沒有收到立案通知。

  陳女士説,這一圈維權投訴起訴走下來,感覺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陷阱面前“很無力”。

  要提振消費信心

  消費者需要清晰的法律流程和維權渠道

  雖然經過多方協調,目前鯨寶親子游泳中心同意復課,但可能只會短暫復課(消費者不得不高頻率上課,尤其是購買了大量課時的消費者很難把課消化完),而且之前購買課包贈送的課時也沒了。

  經歷這一番折騰之後的陳女士對這家企業已經徹底失去信心,對其他需要預付式消費的商家充滿了警惕。

  “消費者遇到預付式消費陷阱,維權太難了,去研究法律和弄清楚部門的職能劃分並不是消費者的義務,到了這種時候只會感覺被推來推去,能不能有個清晰的法律流程以及維權渠道?”

  針對預付式消費領域的消費者維權、部門監管、法規政策等難點熱點問題,橙柿直通車記者採訪了市政協常委、市政協農工黨界別委員、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黃偉源。

  公、檢、法在預付式消費陷阱治理上能不能有一些為消費者設置的綠色通道?

  答:關於此類糾紛的民事訴訟,由於案件標的小,涉及人數多,建議有兩種思路,一是採用“示範判例加類案調解”方式解決,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先行作出一兩個判例,其他的類似案件參考判例進行調解,快速解決糾紛;

  二是人民法院能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於同一個經營者的爆雷訴訟案件,採用“代表人訴訟程式”,根據要求推選消費者代表或委託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作為全體原告代表進行訴訟,這樣方便消費者集體維權。

  同時,關於消費者個體作為原告進行訴訟的,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小額訴訟程式”要求,可以採用該程式進行訴訟。根據浙江省高院規定,標的額在人民幣54323元以下(含54323元)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小額訴訟程式的優點是可以節約時間,快速審結。故建議人民法院對於此類案件採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

  當然,如果經營者以預付式消費為幌子,實際是實施合同詐騙的,建議公安機關快速審查、快速立案、快速追贓。

  惡意的預付式消費到底怎麼認定?消費者如果走司法途徑維權,整個司法程式是怎麼樣的?如果其中遇到不予立案的情況,怎麼辦?

  答:通常來講,除非預付式消費的經營者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消費者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應當刑事立案的除外,大部分的預付式消費糾紛還是屬於民事糾紛,如果調解協商不成的,只能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而消費者確實不了解經營者是否涉嫌犯罪,建議公安機關針對消費者的報案或投訴,應當進行充分審查和解釋。

  對於惡意卷款跑路的,特別是跑路前大肆發放充值卡的,建議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屬於合同詐騙行為,如經審查經營者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也要向消費者做好解釋工作。

  而關於民事訴訟程式,目前我國各地人民法院均在推進訴源治理工作,進行訴前案件調解工作,調解不成或無法調解的予以立案審理。

  對職業閉店人的處置是否要形成一個系統的治理體系,能不能像治理老賴一樣治理惡意預付式消費的商家,採取信用限制、貸款限制、限制高消費等措施?

  答:對於職業閉店的治理,建議進行綜合治理。首先,一是從源頭上來講,要建立關鍵經營事項變更公示制度,關於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建議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與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一樣,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並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義務。消費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有權要求經營者繼續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義務,或者要求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餘額。

  二是明確原經營者債務履行責任。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中的“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明確,將為了逃避債務和規避執行措施而進行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原商家法定代表人直接認定為該規定中的“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人員”,人民法院有權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堵住經營者逃避債務和規避執行措施的法律漏洞。

  三是加大對“職業閉店人”的刑責追究。對於“職業閉店人”和商家在閉店前突擊進行優惠促銷,以此誘導消費者大額充值的行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機關應以“合同詐騙”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起到警示作用。

  商家明知自己經營出現問題,將關門,仍然突擊讓消費者大額預充值,屬不屬於詐騙行為?這種行為該如何定性,誰來定性?

  答:這種行為實際上是涉嫌合同詐騙犯罪的。隱瞞計劃終止經營或者不能正常經營的事實,誘導消費者支付預付款的,如果金額較大的,涉嫌刑事犯罪。合同詐騙的立案偵查機關是公安機關,當然刑事犯罪的認定關乎事實的方方面面,由於刑事處罰是最嚴厲的處罰,故公安機關對待此類案件都比較慎重。 

來源: 都市快報    | 撰稿:記者 陳衛民    | 責編:金雨馨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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