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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將於12月起施行
發佈時間 | 2024-07-09 09:36:59    

  據中國民航局消息,日前,為保障航空貨物運輸安全,激發發展活力,交通運輸部發佈《民用航空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規定》突出關鍵環節安全監管,明確各方市場主體責任,強化貨運服務品質要求,統一規範了國內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秩序,有利於提升航空貨物運輸安全和服務品質。

  據了解,1996年實施的《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和2000年實施的《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對規範我國貨物航空運輸市場秩序,促進航空貨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成為全球第二大航空運輸市場、國內國際市場融合程度加深,以及電商、快遞、冷鏈等新興物流市場不斷發展,行業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不斷涌現,對航空貨運業適應新時代發展新形勢、新趨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為適應航空貨運發展新形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物流保通保暢、構建現代物流體系工作要求,支撐綜合交通運輸“四個體系”建設,民航局對《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和《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進行了合併修訂,最終形成《規定》。

  《規定》將原兩部規章以貨物運輸流程為主線,調整為以責任主體為主線,共6章45條,包括總則、一般規定、承運人及地面服務代理人、投訴處理及資訊報告、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附則。

  《規定》突出關鍵環節安全監管。明確托運人應準確申報、正確包裝、提供有效文件等責任;對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的分包管理、運輸手冊、貨物存放、轉運裝卸等提出明確要求;要求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盡到告知義務、如實提供運輸文件等責任。《規定》明確各方市場主體責任。在重點規範承運人活動的基礎上,根據貨物運輸實際存在的問題,新增了對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管理機構的有關要求,明確了托運人責任,並明確承運人應加強對貨運銷售代理人的管理等。《規定》強化貨運服務品質要求。結合航空貨物運輸市場實踐,要求面向公眾的承運人制定運輸總條件、設置投訴渠道、及時處理投訴,要求地面服務代理人及時向承運人提供貨物運輸保障資訊、承運人及時向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提供貨物運輸資訊,進一步壓實相關單位貨物運輸服務主體責任。鼓勵支援智慧貨運建設。支援從事民用航空貨物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根據需要使用電子單證、電子簽章或者電子標識,加強新技術、新設備應用,推動建設安全可靠、智慧先進、優質高效的現代化民用航空貨物運輸服務體系。強化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為保障規章規定切實落地,使市場主體守法有預期、監管部門執法有依據,《規定》第五章“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一章,對市場主體違法違規的處罰進行了明確規定,確保規章的可操作性和執行力度。

來源:央視網    | 撰稿:辛文    | 責編:張逸彬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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