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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暴力資訊治理規定》發佈 8月起施行
發佈時間 | 2024-07-01 09:14:27    

  近年來,多個網暴案例引發關注。今年4月,網友“胖貓”因感情問題投江自殺,網上隨即出現大量針對其女友譚某的人肉搜索、造謠、謾罵等行為;2月,江蘇一網民將下載的某女子生活照與某熱點事件涉事女教師照片拼接,並配以不當言論發到網上,導致女教師遭受網暴。此前,“尋親少年”劉學州、“粉發女孩”鄭靈華等還曾因不堪忍受網路暴力,釀成自殺悲劇。

  截至2023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92億人,網際網路普及率達77.5%。2024年全國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過去一年中,針對網路暴力“按鍵傷人”“按鍵殺人”,審結網路誹謗公訴案件32件,判決有罪人數85人,同比分別增長10.3%、102.4%。

  在涉網暴案件增多和公眾反網暴意識增強的背景下,近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共同發佈《網路暴力資訊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劉艷紅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規定》是我國首部以部門規章形式公佈的反網路暴力專門立法,為持續構建網路暴力資訊治理體系奠定重要基礎。

  明確平臺責任

  6月13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一審審結一起涉未成年人網路欺淩案件。在該案中,一名未成年人被人在網上造黃謠,法院判平臺擔責。

  案情顯示,甲某、乙某、丙某均為未成年人,三人係同學關係。甲某與乙某因瑣事産生矛盾。乙某委託丙某通過被告某科技公司運營的一款社交軟體製作視頻,其中有甲某的肖像、姓名等資訊,並包含造黃謠等內容,該視頻一天內瀏覽量即超過3萬。因乙某和丙某為未成年人,經甲某及其監護人同意,公安機關未按行政或刑事案件處理。

  法院對此案進行了當庭宣判,判決上述科技公司向原告甲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合理支出。

  多位受訪者表示,上述案件中,網路平臺在網暴案件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劉艷紅表示,網路暴力資訊的製作、複製、發佈、傳播都依賴網路平臺提供的服務和賬號。《規定》的一大亮點是,進一步壓實了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構建覆蓋事前監測預警、事中乾預處置、事後追責懲戒的全鏈條閉環治理機制。

  不過,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央網信辦法律顧問支振鋒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規定》對平臺建立健全網路暴力資訊預警模型,及時發現預警網路暴力資訊風險的要求,落實起來存在難度。網路暴力最重要的就是事先預警,因為一旦發生,造成惡劣後果以後不可挽回。但是涉及的情形、主體比較複雜,技術上存在困難,下一步應該進一步完善相應的國家標準,鼓勵網路平臺完善技術標準,為監測系統模型提供進一步指導,讓《規定》進一步落地。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多方主體責任。除了對平臺提出要求,還明確要求公眾賬號生産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發佈推廣、互動評論等全過程資訊內容安全審核機制,發現賬號跟帖評論等環節存在網路暴力資訊的,應當及時採取舉報、處置等措施;要求網路論壇社區、網路群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履行管理責任,發現用戶製作、複製、發佈、傳播網路暴力資訊的,應當依法依約採取限制發言、移出群組等管理措施。

  代理過劉學州被網暴致死案的律師周兆成表示,網暴就像一把無形的刀,危害性巨大。在代理劉學州案時,他和他的團隊在網路上提取了針對劉的2000多條網暴言論,條條觸目驚心。甚至在代理該案時,他自己也被網暴過。

  周兆成告訴記者,網路暴力具有群體性侵權特點,這給打擊帶來了較大難度。首先,在眾多參與者中,界定主要責任人和次要責任人較為困難,難以明確每個人的具體過錯程度和責任大小;其次,群體的匿名性和分散性使得追蹤和調查取證變得複雜,可能存在部分參與者難以被準確識別和追究責任的情況;再者,群體行為容易受到情緒和輿論的影響,難以準確判斷每個個體的主觀惡意和違法故意。

  他認為,這種“法不責眾”的心理也使得一些人在參與網暴時更加無所顧忌。《規定》中明確的多方主體責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這種難度,使得各方都能參與到網路暴力資訊的治理中來。這有助於形成全方位的治理格局,避免責任推諉。

  不過,他也提出,今後還應進一步細化責任認定標準。對於多方主體的責任劃分,需要更詳細、明確的標準,以避免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爭議和模糊地帶。

  首次明確界定網暴

  《規定》對網路暴力進行了明確界定,這被多位受訪者認為是《規定》的一個亮點。

  根據《規定》,“網路暴力資訊”是指,通過網路以文本、圖像、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個人集中發佈的,含有侮辱謾罵、造謠誹謗、煽動仇恨、威逼脅迫、侵犯隱私,以及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的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內容的違法和不良資訊。

  代理過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的律師鄭晶晶告訴記者,長期以來,作為一個詞語,網暴早已廣為人知,但具體概念並不明確,《規定》首次對網路暴力資訊做了明確界定,這為相關部門認定這一行為提供了依據。

  除此之外,還有多個亮點受到關注。

  劉艷紅認為,網路暴力資訊嚴重侵害當事人的身心健康,甚至在極端情況下,還可能導致當事人自殘、自殺等極為嚴重的危害後果以及惡劣的社會影響。而《規定》設立的“保護機制”專章就是一大亮點。

  在該專章中,重點強化對遭受網路暴力資訊侵害的用戶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尤其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優先處理涉未成年人網路暴力資訊的投訴、舉報,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行使通知刪除網路暴力資訊權利的功能、渠道,並及時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防止資訊擴散。

  劉艷紅、周兆成等多位受訪者認為,上述規定,體現了對網路暴力資訊受害人,尤其是該群體中的弱勢群體的關懷,彰顯了法律的人文關懷和公平性。

  在處罰措施方面,《規定》還提到,違反本規定的,依照網路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網信、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嚴重後果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組織、煽動製作、複製、發佈、傳播網路暴力資訊或者利用網路暴力事件實施惡意行銷炒作等行為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鄭晶晶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對一些網暴行為有相關處罰,但未能覆蓋《規定》中提到的所有內容,《規定》對此作了補充。

  周兆成則表示,《規定》中的相關懲治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提高網路暴力施暴者的犯罪成本。明確的罰款額度以及對嚴重後果的加重處罰,能夠對潛在的施暴者起到威懾作用。特別是對組織、煽動以及利用網路暴力事件進行惡意行銷炒作等行為從重處罰,增加了違法成本,減少了違法衝動。

  “網路暴力的複雜性和多樣性可能使得完全杜絕此類行為仍具有挑戰,但這些措施無疑是朝著正確方向邁出的重要一步。”周兆成説。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還提到,依法通過網路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或者依法實施輿論監督的,不適用本規定。

  中國傳媒大學教授王四新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治理領域的政策和法律問題,參與過包括《網路安全法》《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大量涉及網際網路治理的規範性文件的立法論證、解讀等方面的工作。

  王四新告訴記者,上述規定是為了防止新規被濫用。一些網民通過網路舉報,有利於相關部門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所以,在治理網暴時,公權力機構不能隨意發力,相關部門也應該重視網路舉報線索,厘清網路暴力與正常舉報的不同。

  仍需多方發力

  近年來,為懲治網路暴力違法犯罪活動,我國在制度層面不斷完善。如2022年11月,中央網信辦發佈《關於切實加強網路暴力治理的通知》,2023年9月,“兩高一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網路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

  不過,鄭晶晶表示,雖然制度層面在不斷完善,但落地時仍然會遇到阻力。

  她曾因為一些涉嫌網路誹謗的案件去派出所要求立案,有的民警認為與故意傷人、盜竊等案件相比,這類案件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害比較輕微,而且精神損失不好界定,所以不願立案。

  “事實上,在民事訴訟中,不管是否給當事人造成了抑鬱症等精神傷害,只要誹謗行為明確導致了他人社會評價的降低,名譽權侵權的損害後果基本就可以認定了。”鄭晶晶説。

  在她代理相關案件的過程中,去一些平臺調取網暴者資訊時,大多數都非常配合,但目前平臺的用戶註冊實行的是“間接實名”制度,平臺大多只能提供手機號等註冊資訊。而手機號的實際機主有時與網暴者並不一致,所以律師在調取網暴者的身份證號碼等資訊時,還需要運營商、公安等部門多做一些配合。

  劉艷紅還提出,當前我國治理網路暴力的相關法律規定內容分散且缺乏協調配合,在權責主體、制裁措施、救濟方式等方面存在制度疏漏,無法有效回應對於網路暴力問題的治理需求。積極推進網路暴力治理的法治化轉型及立法體系建構,是紓解我國網路暴力治理困局之關鍵。

  她認為,《規定》在性質上屬於部門規章,位階相對較低,無法規定網路暴力治理涉及的民事、刑事問題,難以統攝相關部門法中的分散性條文。因此,網路暴力治理法治化轉型在下一階段的重點工作,就是推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一部專門規制網路暴力的領域性法律《反網路暴力法》,搭建網路暴力治理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完善網路暴力治理配套法律法規制度。

  近年來,周兆成也多次呼籲我國推出一部全面系統的《反網路暴力法》。不過,現階段是否有必要出臺這樣一部法律,在法律界有著不同的觀點。

  王四新直言,現有的法律法規對網路暴力的懲治和對受害人的救濟措施已相對完善。制定新法,也要考慮立法成本和司法成本,在他看來,當前階段不宜動用立法程式去制定專門的法律,“想通過立法方式來解決網暴問題,是把網暴這個複雜的社會問題給簡單化了。網暴涉及網際網路錯綜複雜的傳播機制和內容生態,涉及我們執法力度和執法力量能不能跟得上,同時也反映現實社會中人們的情感變化,不是通過立法就可以解決的”。

  鄭晶晶也認為,立法需謹慎,要避免過度立法,關於制定《反網路暴力法》的必要性,還需進一步論證。

  正如王四新所説,網暴治理是一個綜合性、系統性工程。《規定》的落地效果如何,還要看實施後各部門的重視程度、配合程度,以及平臺責任的履行程度等。

來源:中國新聞週刊    | 撰稿:辛文    | 責編:張逸彬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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