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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商品用完就退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邊界在哪?
發佈時間 | 2024-06-14 10:08:01    

  6月11日,就網傳“大學生跳團體操組團買400多條裙子,穿後退貨”一事,微信公眾號“黑龍江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發佈情況通報稱,經調查,存在“一部分學生使用過後退貨”情況,學校已對涉事學生批評教育,並安排專人積極與商家溝通聯繫,表達歉意,商議解決措施。

  這並不是個例。此前,浙江湖州一網店老闆在網上發帖,稱寧夏銀川一學校在她的店舖拍下80余套演出服,使用完後集體退貨;為追回買家退款不退貨的十元三副包郵耳釘,浙江義烏一商家曾千里追公道,將買家起訴到法院……

一學校的學生在演出中穿著演出服,這些演出服在使用後被退貨。 圖源網路

  當網購越來越成為網際網路時代重要的生活方式,“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的邊界再次引起網友的熱議。而買家、賣家和平臺應擔負起怎樣的權責,才能營造更好的網路消費環境?潮新聞記者採訪了相關從業者和律師。

  “七日無理由退貨”被濫用

  不少店舖退貨率都在50%以上

  某網購平臺的女鞋商家李明明(化名)開店不滿一年,他告訴潮新聞記者,目前店舖的整體退貨率在60%左右,婚禮鞋、禮服鞋的品類退貨率尤其高。“同行的退貨率都不低,大家都在50%到60%左右。每個退貨訂單本身就有十塊錢的成本費了,因為我們要給平臺技術服務費,還要支付運費險和快遞費。”

某平臺商家群的聊天記錄。 受訪者供圖

  他坦言,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訂單裏,寄回來的商品不完整的情況很常見。“鞋子磨腳,不符合描述或者穿著不舒服這些也是正常的。但有時候鞋盒已經丟了,或者換了別的牌子的鞋盒,有的鞋子有穿著痕跡,這些情況也會出現。”

  他告訴潮新聞記者,通常商家判定鞋子是否有穿著痕跡的主要因素就是鞋底的磨損程度。如果鞋底都是好的,即使缺少了鞋盒,商家也會同意退貨退款。“鞋底磨損嚴重的,我們會直接拒收,大部分是可以申訴成功的。但也有買家會以品質不好為由再次進行退貨,甚至惡意毀壞鞋子,大多數情況下,平臺就會讓我們賠錢或者退貨退款。”

  李明明説,每雙鞋子發貨之前都拍視頻自證很花費時間成本,是不現實的。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他們通常會在快遞驛站直接開箱查驗退回來的商品。

  然而,即使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期限過後,用戶仍然可以以品質問題為由進行申訴。儘管售後通道已經關閉,但平臺客服會為買家重新開通。他認識的一位同行在鞋子賣出半年後,仍收到買家以鞋子不合腳為由的退款。而為了避免在和買家交流過程中因為態度問題被禁言或者被平臺處以罰款,商家賠償紅包私下調解成了常態。

“七日無理由退貨”有適用範圍

  初衷是為保障消費者權益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智慧財産權部副主任廖懷學表示,“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使網購消費者享有與實體商場購物同等的檢查、試用商品的機會,從而自主決定是否進行交易。在網路購物等新型消費方式下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他指出,這一制度的適用範圍為通過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非面對面的銷售方式銷售的商品,另外還存在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四加一”種情形,包括水果蔬菜等鮮活易腐爛的商品、線上下載的數字化産品等。

  如何定義商品是否完好?廖懷學説,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中的規定,商品完好是指,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商品不完好是指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

  “以鞋子舉例:鞋盒並不屬於商品本身,也並非其配件,因而鞋盒的丟失與否不能作為商品是否完好的判斷標準之一;如果鞋底只是因必要的試穿導致的輕微磨損,那麼可以認定為‘完好’;如果鞋子的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或受污、受損,應該視為商品不完好。”

  他表示,若産生爭議後,賣家雙方都沒有收貨/發貨時的商品情況證明,應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歸責,因由消費者提出其權利主張,故而消費者負有證明責任,並承擔不利後果。

  買家濫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可能違法

  需建立健全消費者信用機制

  買家濫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是否違法?對此,西南政法大學王懷勇教授認為,如果消費者以訂立虛假的買賣合同為目的頻繁下單和退款,或者任意濫用無理由退貨規則,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違背了合同的約定。

  此外,網路交易平臺作為買賣雙方的仲介,有義務對其平臺上的網路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並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目前,有的平臺在買家申請退貨退款後就會實行“秒退款”策略。從現有司法案例來看,這種無審核“秒退款”的做法,平臺沒有給予商家合理的時間作出回應和舉證,而是直接介入採取退款措施,侵犯了商家與消費者平等處理商品售後問題的權利、剝奪了賣家檢查退貨商品完好性的權利。況且,若將所有的損失與風險轉移到賣方身上,最終的惡果也只能由消費者承擔,這不符合“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設立的初衷。

  廖懷學認為,現如今,為實現大促銷,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中,可能更偏向消費者利益,然而這並不符合該制度設立的初衷。他建議,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平衡二者的權益。一方面,適當修改平臺退貨規則和流程。賦予經營者檢查其商品或服務是否符合退貨條件的權利,同時平臺也應建立面向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平臺復核渠道,以保障交易公平。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消費者信用機制。對頻繁無理由退貨、經常惡意退貨的消費者平臺可對其行為進行記錄,並暫停其在平臺內交易,並採取技術手段對消費者的異常行為進行分析和識別。

  “此外,要制定公平合理的退貨規則。在法律規定中明確‘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認定標準、濫用退貨規則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等內容。”廖懷學説。 

來源:潮新聞    | 撰稿:潘璐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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