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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手機信號 本月起浙江開展專項治理行動
發佈時間 | 2024-06-05 09:13:42    

  為規範相關領域手機信號放大設備與遮罩設備設置使用,保護行動通訊安全穩定,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從6月1日起,省經信廳聯合省教育廳,在全省組織開展為期一個月的手機信號放大設備與遮罩設備專項治理行動。

  本次專項治理行動,旨在通過加強服務與強化監管,促進相關領域手機信號放大設備與遮罩設備的合規設置與使用,建立相應的長效管理機制,維護公眾行動通訊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

  手機信號放大設備即手機信號放大器,其作用是增強覆蓋區域手機信號。然而,市場上一些非法信號放大器未經國家入網認證和安全檢測,往往性能較差、雜散嚴重,非但不能增強手機信號,反而可能造成信號干擾,影響一定範圍內的正常通信。

  手機信號遮罩設備即手機信號遮罩器,其作用是干擾手機與基站之間的通信,使手機在干擾器工作範圍內無法正常連接到通信基站,從而達到遮罩效果。私自安裝使用遮罩器,將影響正常通信,並可能給緊急通信、公共安全等方面帶來潛在威脅,劣質“三無”遮罩器還可能存在電磁輻射嚴重超標的情況,直接危害人體健康。

  違規設置使用手機信號放大設備與遮罩設備,嚴重影響公眾行動通訊穩定與安全,違反無線電管理規定。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要廣泛開展宣傳,讓更多的單位和個人了解違規設置使用此類設備的危害性,了解相關管理規定及違規設置使用的法律後果,引導相關單位和個人主動整改,合規設置使用,共同維護良好電波秩序。要聯合相關部門,有針對性開展合規服務,指導相關領域依法合規設置使用此類設備。要會同相關部門,對經指出仍不改正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希望相關單位和個人充分認識違規設置使用此類設備的危害性及後果,主動自行整改,合規設置使用。歡迎廣大群眾對上述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諮詢服務電話:967206。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七十條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作的無線電臺(站)産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中國網    | 撰稿:浙江發佈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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