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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這些新規施行
發佈時間 | 2024-06-01 10:41:54    

  6月起,一批新規落地,涉及糧食安全、生態補償、政府採購、快遞包裝等方面內容。

  澎湃新聞注意到,多部即將施行的法律法規均係行業首次制定。比如,糧食領域第一部基礎性法律、首部專門針對生態保護補償的條例,以及首部快遞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等。此外,有關供電營業、政府採購、地鐵防災等關乎民生的法律規定也得到更新。

  糧食安全保障法:建立安全責任制,專設耕地保護

  我國糧食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統領性法律——糧食安全保障法將於6月1日起施行。糧食安全保障法明確國家建立糧食安全責任制,實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地方政府承擔具體責任,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同配合做好糧食安全保障工作。

  該法在有關構建糧食供給保障體系的規定中明確提升糧食品質安全的要求;糧食加工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對其加工的糧食品質安全負責,接受監督;增加優質、營養糧食加工産品供給。

  該法還專設耕地保護一章,規定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劃定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建立嚴格的耕地品質保護制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開展耕地品質調查和評價監測,提升耕地品質。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黑土地、撂荒地、鹽鹼地等分別作出針對性規定。

  生態保護補償條例:確立補償基本制度規則

  我國首部專門針對生態保護補償的法律《生態保護補償條例》自6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6章33節,內容包括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市場機制補償等方面,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的激勵性制度安排。

  財政縱向補償方面,《條例》一方面以法規形式穩定生態保護投入,另一方面,強化區域主體功能,將一些重點生態功能區、自然保護地納入中央財政補償範圍。

  地區間橫向補償方面,重在加強區域治理聯動,織密織牢保護合作網路。《條例》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補償協議簽訂、協議履行、糾紛解決等核心問題和關鍵環節進行規範。

  市場機制補償方面,《條例》明確提出了政府搭臺、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補償路徑,通過推進資源環境權益交易,促進生態産業發展,建立市場化運作的生態保護補償基金等多元化方式,動員和匯聚各方面力量,實現生態産品需求和供給的精準對接,提高生態産品價值。

  國際郵輪靠港補給更便利:制定“常用低危物資清單”

  6月1日起,《國際郵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靠港補給的規定》正式施行。《規定》共16條,主要明確了適用範圍,開展補給活動的工作要求,藥品、醫療器械、免稅煙草製品等各類物資供船渠道和制度規範,通關便利化措施,以及各類經營主體的守法義務等。

  為有效解決包括香水、高度酒、清潔劑等郵輪運營中常備必備物資上船難的突出矛盾,規定第十一條創新制定了“常用低危物資清單”,明確國際郵輪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國際郵輪靠港補給常用低危物資清單,明確允許在本行政區域內港口補給與國際郵輪運營相關的常用低危物資種類和數量。

  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手續優化:限額統一提高至5萬

  為進一步便利群眾辦理存款繼承,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出臺制定了《關於優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有關要求的通知》,進一步將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簡化提取的賬戶限額統一提高至5萬元。該通知自6月1日起實施。

  考慮到地區和機構差異,農村中小銀行應當於2025年12月31日前落實該要求。此外,《通知》將黃金積存産品以及國債、理財産品納入簡化提取範圍,相關額度計入5萬元賬戶限額。對小額存款提取業務中常見的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等情況,要求銀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相關要求。《通知》明確,銀行可以應第一順序繼承人要求,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後以及死亡前6個月內的賬戶交易明細。

  政府採購方式更新:採購人可邀供應商合作研發、共擔風險

  財政部制定出臺了《政府採購合作創新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自6月1日起施行。在合作創新採購方式下,採購人可以邀請供應商合作研發,共擔研發風險,並按研發合同約定的數量或者金額購買研發成功的創新産品。

  《辦法》明確,採購項目符合國家科技和相關産業發展規劃,有利於落實國家重大戰略目標任務,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用合作創新採購方式採購:一是市場現有産品或者技術不能滿足要求,需要進行技術突破的;二是以研發創新産品為基礎,形成新範式或者新的解決方案,能夠顯著改善功能性能,明顯提高績效的;三是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法》還鼓勵有研發能力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各類供應商積極參與,發揮財政資金對全社會應用技術研發的輻射效應,促進科技創新。

  供電營業規則修訂:供電恢復時間由3天縮短至1天

  新版《供電營業規則》將於6月1日實施,此次修訂更加突出優化營商環境,更加突出保障群眾用電權益。新規圍繞辦電時長、環節、資料等核心要素和用戶關切,對照資訊公開、責任時限、業務收資等最新監管要求,進行“簡、並、改”。

  新《供規》明確要求供電企業通過線上、線下渠道主動公開與供用電相關的政策制度、服務標準、投訴或監督渠道等資訊,為用戶提供形式更為豐富、渠道更為多樣的供電服務,確保用戶便捷辦電。

  新規明確供用電各方在供用電設施運作管理、計劃檢修安排等方面的權責和配合關係,構建了供用電各方供用電協同機制;明確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由原先的三天壓縮至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電。

  電力市場監管辦法修訂:增加對售電企業等監管內容

  新修訂的《電力市場監管辦法》公佈,自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優化調整監管內容,增加對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儲能企業、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的監管內容;明確對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儲能企業等與其他電力交易主體簽訂有關合同情況開展監管;增補對電網企業所屬或者關聯售電企業參與市場交易、代理購電情況的監管內容;依據《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提出對電力市場運營機構市場監控和風險防範要求。

  《辦法》進一步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依法組織制定電力市場運作規則,包括電力市場運作基本規則及配套的市場準入註冊、交易組織、計量結算、信用管理、資訊披露等相關規則、細則。

  新版行業標準管理辦法:明確四類不應制定標準的情形

  市場監管總局修訂出臺《行業標準管理辦法》,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進一步嚴格規範了行業標準制定、實施和監督,明確了四類不應當制定行業標準的情形:已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一般性産品和服務的技術要求,跨部門跨行業的技術要求,用於約束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內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規範等。

  同時,為促進商品要素資源在更大範圍內暢通流動,《辦法》明確:禁止在行業標準中規定資質資格、許可認證、審批登記、評比達標、監管主體和職責等事項,禁止利用行業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此外,《辦法》還明確規定行業標準公開的主體責任,鼓勵通過全國標準資訊公共服務平臺公開行業標準文本,供公眾查閱。

  首部快遞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禁用有毒有害包裝

  6月1日起,《快遞包裝重金屬與特定物質限量》強制性國家標准將實施。這是關於快遞包裝的首部強制性國家標準,明確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快遞包裝,設定了快遞包裝的安全底線和紅線要求。

  這一標準分別針對紙類、塑膠類、紡織纖維類及複合材料類快遞包裝産品,提出了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總體限量要求和單獨限量要求,規定了溶劑殘留、雙酚A、鄰苯二甲酸酯等特定物質限量要求,並給出了試驗方法、取樣製備要求,為快遞綠色包裝的生産和檢測提供技術依據。

  首次建立保安服務管理體系:提供風險管理框架

  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委)批准發佈了推薦性國家標準《保安服務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于6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修改採用ISO標準《民營安保業務管理體系要求及實施指南》,規定了保安服務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提供了風險管理的框架,以及保安服務組織環境、領導作用、策劃、支援、運作、績效評價及改進等管理體系建設的主要內容和要求,係我國首次建立保安服務的管理體系。

  這一指南有助於從事保安服務業務的組織持續提升保安服務能力,也為我國保安服務對接國際化需求提供一定參考和幫助,更好地促進保安服務領域與國際接軌。

  地鐵防災系統評估標準:提供標準化技術支撐

  《地鐵防災系統安全性能測試與評估方法》于6月1日起實施,為我國地鐵防災系統安全性能測試與評估提供了標準化技術支撐。

  該標準規定了地鐵防災系統安全性能測試與評估的總體要求、測試點選取、測試系統、測試準備、測試步驟、評估指標及方法、測試報告組成。提出了地鐵防災系統安全性能測試“適用範圍”“測哪”“用什麼測”“怎麼測”“怎麼評”等相關內容。

  該標準的實施將進一步規範我國地鐵防災系統安全性能測試及評估過程,有效提升防災設備可靠性和有效性,進而提升我國地鐵安全水準。

  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推進跨境貿易便利化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進一步推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切實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自6月1日起實施。

  《通知》共6項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優化外貿企業名錄登記管理。將“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的辦理方式,由外匯局核準調整為銀行直接辦理。二是便利企業跨境貿易外匯收支結算。簡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貿易收支手續。放寬銀行辦理貨物貿易特殊退匯(非原路退回或退匯時間超180天)的許可權。優化B、C類企業延期收付匯業務辦理。三是清理整合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廢止部分文件,整合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登記業務辦理的條款,修訂部分文書樣式。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林平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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