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同行業企業間跳槽甚至自立門戶,在職場上都是再常見不過的事。但很多勞動者還意識不到,一紙合同、一份客戶清單都可能是公司的商業秘密。伴隨著勞動者離職,企業的商業秘密也可能隨之洩露。
近日,最高檢發佈檢察機關智慧財産權保護典型案例中,案例四“關某等三人侵犯商業秘密案”,引起刑法界和智慧財産權領域專業人士廣泛關注。
寧波凱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某公司)于2003年註冊成立,主營各類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德國進口商S公司係凱某公司的客戶,該公司特定聯繫人自2009年起向凱某公司詢價,自2012年起代表S公司向凱某公司採購手推車及配件、捆綁帶等各類産品。凱某公司與S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形成的聯繫人及電子郵箱、交易歷史、交易金額、客戶需求、客戶的形成與維護等資訊,經鑒定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經營資訊。
關某于2007年入職凱某公司,2018年7月離職,先後擔任業務部門的業務助理、經理等職務,負責對S公司的外銷業務和客戶維護工作。在職期間,關某與凱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商業秘密保密協議》,約定員工對公司的商業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2014年4月,關某註冊成立了寧波貫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貫某公司),自2016年起使用凱某公司的上述經營資訊,以貫某公司名義與S公司及該公司特定聯繫人開展與凱某公司同類産品的外銷業務。關某2018年7月從凱某公司離職時,擅自將凱某公司與S公司交易的電子郵件、凱某公司的採購合同帶至貫某公司,並夥同張某、朱某利用上述經營資訊,繼續向S公司銷售産品。經審計,2016年至2021年底,關某等人向S公司出口與凱某公司同類産品,銷售金額累計人民幣6280余萬元,給凱某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77萬餘元。
員工離職,把客戶也帶走了,能維權嗎?該怎麼維權?最高檢發佈的該篇案例,係由北京德恒(杭州)律師事務所張敏進律師代理被侵權人,即公司一方,張敏進律師坦言,剛接手該案一開始也覺得非常棘手。
棘手是基於實踐中公檢法部門對商業秘密中的經營資訊界定,觀點和認知存在差異。
首先,定性難。即,該案中有關經營資訊的客戶名單,能否被認定為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
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明確了商業秘密的定義:“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經營資訊等商業資訊。”在實際操作環節,經營資訊能否構成商業秘密,其秘點的歸納與比對,被公認為比技術資訊更加難以辨別和界定。在公眾認知上,甚至一些法律工作者,都持有“員工離職把客戶帶走不是很正常嗎?這個竟然還算犯罪?”
其次,難在取證。商業秘密構成要件需具備三性,即非公知性(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保密性(即權利人對之主動採取了保密措施)。正基於以上三性,即便被侵權,而後也很難發現侵權線索。私立途徑救濟的取證手段有限,取證難,是商業秘密類型案件辦理的痛點之一。
“侵權行為發生後,客戶單位曾對這名已離職員工多次側面提醒,試圖阻止並糾正其行為。然而,在這名員工毫不悔改並不斷加大力度侵害公司利益之情形下。公司決定採取刑事控告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利益。考慮到取證方面的艱難,以及雙方劍拔弩張的對立情緒,我採取了行政查處及側面調查方式,第一時間固定了相關重要證據,確立了侵權行為存在和權利人遭受的經濟損失。”
此後,張敏進律師抽絲剝繭,進一步深挖相關線索,和凱某公司共同努力之下,從2018年底開展調查工作,歷時四年,最終確立涉案人員在職期間成立公司,與S公司有著交易往來的犯罪事實。
當時,全國聞名的“香蘭素案”、寧波本地企業“音王集團案”轟動全國,令商業秘密保護行動迎來了陣陣春風。而在以外貿經濟為鮮明特色的寧波,經營資訊屢屢被侵權,是外貿企業司空見慣卻難以遏制的惡疾。
在檢察院和法院的高度重視下,關某迅速被逮捕,並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案犯張某和朱某。經查,關某與S公司交易出口銷售額合計6280余萬元,給凱某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合計577余萬元。
鄞州法院審理後認為關某違反保密義務,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鉅額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罰金400萬元。另判處被告人張某、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四萬元和五萬元。關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4月13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後記
該案的成功宣判,是商業秘密領域由其是單一客戶名單類經營資訊的經典案例,全國少有。
去年3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全國商業秘密保護創新試點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了行政機構對商業秘密保護的組織保障以及具體切實的推進方案,反映出國家層面不斷加大懲治侵犯商業秘密違法犯罪行為的力度,為企業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加強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不僅是國家的需求,也是企業的呼聲。在外貿經濟發達的寧波,商業秘密是企業最核心和最具競爭力的無形財富。張敏進律師進一步補充説:“在我辦理的多起外貿企業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多數員工離職後帶走客戶,靠其在職期間,利用外貿企業提供的物力財力,和客戶建立了友好關係。離職後,通過手上掌握的這些便利,多數採取低價競爭的方式,掠奪客戶資源。對當地整體外貿經濟增長有百弊而無一利,唯獨只有通過不斷提高生産水準、創新服務標準,而獲得優勢競爭力,方是良性激勵市場發展的方式。”
來源:中國網 | 撰稿:辛文 | 責編:徐敏娜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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