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孕期遭解雇,合法嗎?超齡“工傷”認定無果,該怎麼辦?
近年來,勞動爭議糾紛受到廣泛關注。近期,浙江省司法廳、浙江省總工會選取10起法律援助維護勞動者權益典型案例予以發佈,提示用人單位合法用工,勞動者依法維權,引導全社會增強法治意識。
一、法律援助力解農民工討薪難
案情簡介
袁某某于2021年前後受雇于吳某,在寧波江北某工地從事開槽工作。2021年1月底,袁某某完成相關工作任務後卻未收到3.8萬元勞務費,袁某某多次向吳某催討勞務費無果。2022年9月19日,袁某某前往寧波市江北區總工會尋求幫助,工作人員在了解詳細情況後第一時間致電吳某,核實情況並提出調解。吳某以資金緊張為由拒絕支付,並表示不需要調解。考慮到欠款事實清楚且吳某拒付勞務費不同意調解,寧波市江北區總工會第一時間啟動法律援助程式,同時幫助當事人與援助律師完成相關材料的交接。
援助律師與袁某某溝通中,發現案涉項目係某建築公司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個人吳某施工,現吳某拒不支付勞務費,建築公司應當承擔連帶支付拖欠勞務費的責任。吳某與建築公司收到法院傳票後才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在庭前調解過程中同意袁某某的支付請求,並第一時間支付了所欠勞務費,隨後袁某某撤訴,該欠薪案件終結。
案件簡評
包工頭雇請農民工進行實際施工,形成了雇傭關係,包工頭應當按約履行工資支付義務。但在實踐中,包工頭無力支付或攜款潛逃的事件常有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相關規定,建設施工等用人單位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將工程違法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勞務公司、包工頭的,應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職工“被離職” 工會傾力施“援”手
案情簡介
鄭某就職于寧波某銅業公司,自入職以來一直從事生産車間銅管拉管工、上引爐工、成品打包工等工作。2023年7月13日,鄭某在工作時暈倒,診斷為脫水。返崗後,7月26日再次在工作時暈倒。醫生建議其避免勞累及長時間在高溫下工作。鄭某遵照醫囑向公司請5天病假,後公司找其談話表示可以考慮調崗。鄭某病假期滿後遲遲沒有等到公司回復,于8月11日到公司詢問是否可以安排工作或調崗,卻因種種原因,在公司簽了一份離職單,也沒有拿到任何經濟補償。鄭某回家後越想越懊惱,于2023年9月21日到寧波市職工服務中心尋求幫助。
服務中心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立即致電公司進行了解,公司表示是鄭某自己因身體原因無法工作,自己簽的離職單。鄭某則説是遭到了公司脅迫才簽的,雙方各執一詞。服務中心根據案件情況,進行了法律分析,充分考慮多方面因素後,決定先進行調解。工作人員組織雙方進行座談,以職工的真實意願和事實為基礎,結合企業文化,充分釋法説理,經多次調解,最終某銅業公司同意向鄭某一次性支付6萬元補償金,雙方握手言和。
案件簡評
本案中,鄭某在公司工作17年,一直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始終服從公司安排。因長期在高溫下作業導致脫水暈倒兩次,身體不佳,向公司協商調崗無果,又被勸説自行簽下離職單,這顯然是由於其文化程度較低,不懂法律導致。因此,服務中心從充分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矛盾有效解決,推動社會公平正義出發,全力為困難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調解服務,切實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
三、生育津貼遇糾紛 法律援助幫解決
案情簡介
2023年8月23日,錢某因生育津貼與公司産生糾紛,向寧波市職工服務中心諮詢求助,希望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合法的勞動權益。寧波市職工服務中心按程式為其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師。
經了解,2022年11月,錢某因生二胎請假至2023年6月。因公司業務發展需要,錢某在産假期間仍繼續從事公司的銷售業務,但未參加公司考勤。2023年2月,社保向公司發放生育津貼3.8萬餘元,被公司以錢某在産假期間的收入高於生育津貼為由不予發放。
2023年8月28日,在援助律師的幫助下,錢某向寧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發放生育津貼。案件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公司向錢某支付生育津貼3.5萬元,錢某撤回仲裁申請,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案件簡評
本案是一起公司剋扣女職工生育津貼的典型案例。根據錢某提供的證據顯示,公司在錢某産假期間發放的錢款是其付出勞動所得的相應薪酬,該勞動報酬與産假待遇屬不同性質,前者是勞動所得,後者是女職工的法定待遇,二者並不衝突,且要求錢某繼續工作係公司意願,非自我意願放棄休假權利,因此,錢某仍有獲得生育津貼的權利。
考慮到女職工仍有繼續在原單位就業的意願,為將矛盾衝突化為最小,援助律師致力於雙方調解工作,最終於開庭前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公司一次性支付錢某生育津貼3.5萬元,成功幫助錢某在維權的同時保住她的職業生涯,在最大程度範圍內有效維護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集體討薪未果 多方聯動解民憂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瑞安市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因名下酒吧經營不善拖欠161名員工工資共計59萬餘元。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林某等161名員工向瑞安市職工維權熱線12351投訴。瑞安市職工服務中心按程式指派浙江安瑞律師事務所周律師為本案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師接受指派後立即向涉案職工了解案情,製作表格記錄每個職工的入職時間、薪資結構、是否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詳細情況,並根據職工是否仍在瑞安當地採取不同的授權方式,給予職工最大程度的便利。
經了解,涉案職工雖在A公司工作但雙方之間法律關係複雜,存在勞務外包、業務外包及勞動關係不清等情形。此外,A公司名下並無資産,股東內部存在矛盾且個別股東已為失信被執行人。在此情況下,援助律師跟瑞安市公安局、檢察院、勞動監察大隊、勞動仲裁院、社會治理中心等單位多次討論案情,形成“人社牽頭、部門協同、行業參與”的工作格局,結合案情及法律規定提出化解矛盾的方案,聯動做好調解銜接工作。
最終,在援助律師的努力及“工會+”合作模式下,161名員工收到全額工資。事後,職工代表向瑞安市職工服務中心及法律援助周律師贈送了錦旗表達感激之情。
案件簡評
本案受援群眾與企業之間用工法律關係複雜。A公司名下無資産且個別股東已為失信被執行人,即便案件勝訴,短期內員工仍無法拿到工資。故援助律師聚焦糾紛實質,充分運用糾紛一體化處理機制,實現多元解紛無縫對接、優勢互補,合力推動矛盾糾紛高效化解。
五、女職工孕期遭解雇 多部門聯動保權益
案情簡介
黃某于2023年5月進入某汽車銷售公司從事客服經理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同年10月底,黃某通過微信告知其直屬領導懷孕的事實,領導讓黃某先好好休息,後黃某因早期妊娠、妊娠嘔吐等症狀去醫院檢查,于11月8日至11月23日期間住院治療15天。11月10日,公司行政人員就請假未在OA系統上申請事宜詢問黃某,並要求黃某補上。黃某隨後在OA系統中補上申請流程,並於12月1日回到公司繼續工作。但公司以未經請假批准擅自離崗、曠工3天以上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黃某不服,向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024年4月,溫州市總工會、甌海區法律援助中心、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三部門聯動,就該案組織調解,經向用人單位釋明法律規定並充分尊重黃某的意願,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案件簡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多部門協調聯動保障職場女性權益的案件。現實中,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等原因遭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並不少見。本案中,某汽車銷售公司在知悉黃某懷孕後,以曠工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嚴重侵害了女職工的勞動權益。溫州市總工會、甌海區法律援助中心、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三部門聯動,依法組織調解,雙方恢復勞動關係,有效維護了孕期女職工的合法勞動權益。
六、超齡“工傷”認定無果 援助律師“變道”維權
案情簡介
秦某在樂清市某公司從事倉庫搬運理貨工作,公司倉庫三樓的通道上有一處漏洞,周圍未設置任何警示牌和防護欄,僅用木板簡單遮蓋,但該情況未告知秦某。某日,秦某在倉庫搬運貨物,不慎從此處墜落摔傷。秦某向樂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認為秦某入職時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工傷認定的申請條件。之後,秦某雖多次與公司協商賠償事宜均無果。
無奈之下,秦某來到樂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經過審查確定其符合《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第二項“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範圍”規定的情形,決定給予秦某法律援助,並指派浙江馳明律師事務所史律師承辦該案。
史律師分析案件後認為,秦某在該公司工作時,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之間建立的是勞務用工關係而非勞動關係,因此,無法通過工傷途徑獲償。秦某在提供勞務期間,確因公司疏于危險告知,且未設置相應安全措施,遭受人身傷害,公司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基於本案事實,律師説服秦某“變道”走人身損害賠償侵權訴訟。在得到秦某的充分認可後,史律師遂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為案由,向樂清市人民法院起訴,同時要求對秦某的傷情進行司法鑒定,認定構成十級傷殘。經過反覆調解,終於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秦某最終如約收到公司支付的全部賠償款。
案件簡評
本案是一起已達到定退休年齡的就業人員在工作中受傷請求賠償的典型案件。秦某因為年齡原因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即使是在工作中發生事故,也無法尋求工傷賠償維護自身權益。現實生活中,很多超齡就業人員也像秦某一樣,並不了解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賠償之間的區別,認準了打工傷官司的死理兒,一時轉不過彎。本案的援助律師以此為切入點,耐心幫助受援人全面分析案情,將案件訴訟有效引導到人身損害賠償上,為受援人確定了合理的賠償方案,並在庭審中積極發揮調解作用。
七、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被欠薪 法律援助抽絲剝繭解難題
案情簡介
呂某某等5人受俞某招用從事蔬菜分揀和配送工作,該業務係俞某于2023年4月份受讓,2023年6月又轉讓給其他公司。但呂某某等五人2023年5月、6月的工資始終未予支付,只好向新昌縣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鋻於案涉人員較多,新昌縣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具體情況後,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當即開通“綠色通道”予以受理,並同時指派新昌縣石城法律服務所呂律師辦理該欠薪案件。
呂律師會見了當事人後發現,雙方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工資發放標準也不統一,證據不足是本案必須突破的難題。為此,新昌縣法律援助中心和呂律師立即聯繫縣勞動保障管理中心,請求他們儘快與俞某聯繫並協助開展調查取證,但俞某以“接單網路平臺扣款”為由一直推諉。呂律師反覆對現有證據進行梳理推敲,其中一筆工資款是宜昌某網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科技公司”)發放給受援人的,遂綜合所有證據後,以該科技公司為被申請人提請勞動仲裁。該科技公司向勞動仲裁委提交了答辯書並要求追加紹興某物流有限公司為被申請人。庭審過程中,仲裁庭將爭議焦點確定為“員工被扣除的金額是否合理”,並對相關規定和各方法律關係進行了詳細説明。最終,在仲裁員和呂律師的多次協調下,紹興某物流有限公司按照申請人請求工資款的80%達成調解協議,簽訂了仲裁調解書。
案件簡評
本案是一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討薪案件。由於所涉工作業務被多次轉讓,雙方既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難以追溯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新昌縣法律援助中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果斷開通“綠色通道”,及時給予呂某某等人法律援助。面對證據少、證明力弱的困難,法律援助中心和承辦律師反覆剖析研究案情,多次到府尋求有關部門協助調查,仔細梳理證據,層層抽絲剝繭,最終通過調解讓本案得到妥善解決。
八、違法發包釀事故 法律援助慰民心
案情簡介
張某某(男,65周歲,重度耳聾患者)受雇傭于王某,在某村自來水管改造工程施工中從事混凝土幫運工作。2021年11月25日,張某某在推運混凝土時,由於路窄坡陡,車輛側翻致其受傷。經醫院診斷為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必須進行手術治療。治療期間,僱主王某僅支付部分醫療費,之後再未支付任何費用。
因王某拒絕賠償,2023年5月29日,張某某向浦江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援助律師接受指派後,立即約見了當事人,分析了手中全部的材料,認為某村自來水改造工程屬於村集體項目,依法必須公開進行招投標,而王某作為自然人,無相應的施工資質,無法以個人名義中標該工程。因此,必須查明該工程的施工中標單位,並將王某和中標單位列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援助律師通過村委會了解到該工程具體名稱,並通過當地招投標網站查詢到施工中標單位為浙江某建設有限公司。為進一步完善證據鏈,援助律師向醫院調取了張某某的病歷、出院記錄及醫藥費發票等材料。完成前述工作後,援助律師代理張某某向浦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請對張某某的傷殘等級和“三期”(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在承辦法官主持調解下,原告和兩被告達成一致意見,由浙江某建設有限公司、王某共同賠償張某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5萬元。
案件簡評
本案是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生産經營單位將生産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導致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浙江某建設有限公司是案涉自來水管改造工程的施工中標單位,其將部分勞務違法分包給無資質的自然人王某,二者均應對張某某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
因受援人張某某是一名重度耳聾患者,文化水準低,方言口音重,與人溝通交流困難,又不了解案涉工程的具體發承包情況,受傷後只是找僱主王某主張賠償。援助律師介入後,通過調查取證,進一步厘清了責任承擔主體,依法提起訴訟,最大程度地維護了張某某的合法權益。
九、“訴訟”“執行” 無縫銜接 百人討薪終得解決
案情簡介
吳某某等人係溫嶺市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員工,因經營不善,B公司共拖欠吳某某等120名農民工工資420萬餘元未予支付。2023年7月初,經溫嶺市石塘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調解,B公司分別向員工出具了《欠薪金額確認書》。後吳某某等人曾多次催討,但始終未獲償付。
2023年7月21日,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吳某某等120人的法律援助申請,經過審查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條的“申請支付勞動報酬的進城務工人員”規定,可以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當場決定給予法律援助。因案涉人員眾多,援助中心指派了2名援助律師承辦此案。
援助律師在調查中了解到B公司資産已經被法院查封,無法支付受援人工資,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2名援助律師分工配合,迅速整理120名受援人的證據材料,以最快的速度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材料充分,庭審中,法院採納了援助律師的全部意見,判決B公司支付受援人相應的工資報酬。考慮到B公司的資産已被查封,即使拿到勝訴判決,吳某某等人也無法即時拿到工資。為了充分保障受援人權益,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繼續為其提供申請強制執行代理的法律援助。2023年11月14日,法院對B公司的資産的進行司法拍賣,吳某某等120人的工資款從拍賣所得款項中支付,均已執行到位。
案件簡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群體性農民工討薪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符合法律援助免於核查經濟困難狀況的條件。原本憑藉B公司出具的《欠薪金額確認書》已經明確了欠薪事實,且金額具體,應當支付吳某某等人工資報酬。但是因為B公司資産被查封,致使受援人只能通過訴訟途徑主張權益。本案涉及人數較多,涉案金額較大,受援人多數居住于偏遠海島地區,導致辦案難度加大。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因情施策,帶領援助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審批、承辦到府服務,一方面讓受援人少跑路,另一方面指派援助律師當場接待,大大提高了辦案效率。在代理的討薪案件獲得勝訴後,法律援助並未止步,更是無縫銜接地參與到後續的強制執行過程中,成功幫助受援人拿到了血汗錢,高效化解了一起群體性討薪案件。
十、殘疾保安遇“薪”愁 法援協調巧化解
案情簡介
張某某係一位腿腳殘疾的進城務工人員,于2022年11月11日應聘進入甲公司從事保安工作,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但合同文本均由甲公司收回保存,雙方約定工資為5000元/月,吃住均甲公司提供。2023年7月30日,甲公司電話通知張某某讓其搬離宿舍,並告知8月1日起不用繼續上班。張某某問其原因,並要求支付7月份工資,對方避而不答。2023年8月2日,張某某向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請,經中心工作人員審查,認為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屬於免於核查經濟困難狀況的法律援助事項,結合浙江省法律援助市域內通辦的惠民政策,當即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指派浙江普俊律師事務所錢律師承辦此案。
援助律師根據張某某提供的建行賬戶交易明細確定用工主體為甲公司,後以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為由向舟山市普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庭審過程中,甲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落款蓋章單位非甲公司而是青島某公司,因被申請人主體問題無法調解、裁決,需撤回仲裁或重新申請。援助律師為減輕張某某訴累問題,向甲公司負責人釋法明理,耐心分析用人單位、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告知其作為實際用工單位仍有承擔連帶支付責任的法律風險,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甲公司向張某某支付7月份工資和1個月經濟補償金,並承諾于11月底前一併支付。此後,張某某按期如數拿到上述款項,其對該次法律援助及辦理結果表示十分滿意。
案件簡評
本案係一起典型的農民工催討工資維權糾紛案。受援人在與用工單位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及時申請法律援助,將糾紛處理引入法律途徑。援助律師憑藉紮實的法律專業知識,從工資明細、聊天記錄中尋求對受援人有利的證據。雖然本案在仲裁被申請人主體資格上出現了小插曲,但援助律師能夠以受援人利益為中心,充分運用和解談判技巧,主動向仲裁被申請人釋法明理,把連帶支付責任風險作為溝通的切入點和突破點,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幫助受援人如願拿到工資及補償金,大大減輕了受援人訴累,節約了司法資源,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紹興網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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