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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學位條例》到《學位法》學位管理將迎來哪些新變化?
發佈時間 | 2024-05-04 09:45:21    

  一部《學位法》,引來這麼多專家學者撰文解讀。那麼,在他們看來,我國學位管理將迎來哪些新變化?《學位法》又聚焦學位管理中的哪些突出問題,在重要領域進行了哪些制度創新?

  上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簡稱《學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記者關注到,一週多來,已有多位專家學者在教育部官網發文進行解讀。這些專家學者包括:中科院院士,北京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龔旗煌;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馬懷德;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專職委員,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周佑勇;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王戰軍;北京外國語大學國際教育學院院長秦惠民等。

  從《學位條例》到《學位法》

  需要説明的是,截至目前,我國一直實施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簡稱《學位條例》)。《學位法》,是自1981年1月1日《學位條例》實施以來的第一次全面修訂。

  《學位法》共7章,包括總則、學位工作體制、學位授予資格、學位授予條件、學位授予程式、學位品質保障和附則。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馬懷德介紹,1980年通過的《學位條例》是新中國第一部教育法律,《學位條例》及其配套制度為建立我國學位制度、促進教育科學事業快速發展、推動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了突出貢獻。

  “經過40多年的發展,我國學位制度改革不斷推進,學位管理體制不斷健全,學位授予程式不斷完善,與此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僅在2004年針對《學位條例》第九條第二款關於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批程式進行了修改,學位管理實踐中的一些重要制度和改革措施還缺少相應法律規範的保障。”馬懷德認為,將《學位條例》的名稱修改為《學位法》並對制度內容進行全面修訂,對於在法律層面鞏固學位制度改革成果,規範學位授予活動、保障學位品質,保護學位申請人合法權益,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援,具有重要意義。

  北京外國語大學國際教育學院院長秦惠民認為,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我國的教育事業和法治發展大踏步前進。我國的法治進程,已從《學位條例》頒布之時的恢復法制建設發展到全面依法治國,教育法律制度體系已然形成。

  “已有的學位制度面臨兩方面的挑戰,其一,《學位條例》的實定法規範已難以適應學位工作和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法律修訂勢在必行;其二,我國社會法治理念和法治環境的發展進步,亦使得《學位條例》的修訂迫在眉睫。”秦惠民説,《學位法》較之《學位條例》,從理念上看,對法律價值與功能的認識不斷深化,實現了從需要法律制度向推進良法善治的轉變,對於我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實現高品質發展和“重大改革于法有據”、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改革發展和服務教育強國建設開闢了新的境界。

  《學位法》有哪些制度創新

  作為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專職委員,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周佑勇認為,《學位法》將推動我國學位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在他看來,《學位法》共在六個方面作出了制度創新:

  一是豐富學位類型,推動高層次人才分類優化培養。《學位法》在總結我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實踐探索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學位分為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不僅將我國的學位類型從過去單一的學術型拓寬為學術型與專業型並重,而且這裡的“等類型”為實踐中進一步探索設立其他學位類型留下了制度空間,從而推動各類人才分類培養、特色發展。

  二是完善學位體制,適應學位管理工作改革發展要求。《學位法》適應新形勢下改革發展的實踐需要,增加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學位委員會的職責,將這種新的工作體制正式寫入法律,並具體明確了各級學位工作主體的職責許可權和組織方式。其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領導全國學位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學位管理有關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省級學位委員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學位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學位管理有關工作;學位授予單位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本單位學位授予工作。

  三是健全學位授予資格制度,促進學位授予工作有效實施。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只有在取得學位授予權的前提下才能成為學位授予單位,並依法定授權開展學位授予工作。《學位法》將學位授予權定位為一種資格許可制度,並對學位授予資格申請的條件、審批許可權和程式作出了明確規定,使學位授予資格審批制度更加科學合理、健全完備,能夠確保學位授予工作得以有效實施。

  四是細化學位授予條件和程式,確保學位授予公平公正。《學位法》根據學士、碩士、博士三個層級學位分別明確了各自授予條件,並授權學位授予單位根據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制定本單位各學科、專業的學位授予具體標準。同時,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中外合作辦學,《學位法》在附則中還對境外個人申請學位、在境外授予學位、境外教育機構在境內授予學位等作了相應規定。

  五是強化學位管理監督,推動全面構建學位品質保障體系。一方面構建全過程品質管理體系,要求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學位品質保障制度,加強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全過程品質管理;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品質評估監督機制,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學位委員會對學位授予單位、學位授予點應當定期組織專家進行品質評估,明確對不能保證所授學位品質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撤銷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

  六是健全權利救濟制度,保護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的合法權益。《學位法》進一步明確其權利救濟途徑,規定學位授予單位擬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決定的,應當告知擬作出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聽取陳述和申辯;學位申請人對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學術復核,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復核並作出復核決定;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或者撤銷其學位等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或者請求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學位管理將迎來哪些新變化

  《學位法》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我國實行“三級兩類”學位體系制度。《學位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包括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按學科門類、專業學位類別授予。

  在北京理工大學教授王戰軍看來,在科技變革加速演進的今天,整個社會的科技含量快速提升,社會對人才的需求發生重大變化,分類培養、分類評價是滿足社會需求,服務國家發展的重大舉措。“三級兩類”學位體系制度對於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研究生分類培養提供了法律指引和法律支援。

  從學位授予角度看,北京大學校長龔旗煌表示,《學位法》明確納入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自主審核制度,對於保障和擴大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進一步激發辦學活力具有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

  龔旗煌介紹,1978年9月,北京大學錄取了恢復招生後的首批444名研究生。自1981年《學位條例》實施以來到2023年底,北京大學已累計授予博士學位40186人、碩士學位140728人。

  “進入新時代,各行各業對高層次創新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研究生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顯,面臨新形勢、新挑戰、新問題、新任務。”龔旗煌認為,突出學位授予單位全過程品質管理,明確研究生導師的條件、職責和對研究生的要求,規定學位授權單位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情形,完善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申請學術復核等爭議解決機制和權益救濟途徑,為構建學位品質保障體系,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指導。

來源:潮新聞    | 撰稿:沈愛群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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