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老伯生前留下遺囑,將所有遺産都留給女兒。在余老伯去世後,孫女小余將姑姑、叔叔等人訴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遺産,理由是爺爺的遺囑違反了民法典規定的“必留份制度”。
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獲悉,近日,該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孫女訴請主張爺爺遺囑無效
上海二中院介紹,余老伯和妻子王阿婆共育有兩子一女,大兒子英年早逝,留下一女小余。
2022年5月,余老伯亡故。葬禮上,其女兒出示了父親的遺囑。原來,余老伯曾于2018年1月立下自書遺囑,寫明:“本人已年老體衰,在世的時間不會太長了,一個兒子已走在我前頭,現在老年生活主要由女兒照顧,因此決定將我包括房屋在內的所有財産給女兒繼承。”該遺囑由余老伯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王阿婆也認可遺囑的真實性。
對此,大兒媳不認可,認為自己的女兒作為代位繼承人可以依法代位繼承余老伯的遺産。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小餘年僅11歲,沒有生活來源,也沒有勞動能力,符合該條法律規定,而余老伯的遺囑沒有為小余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其遺囑應當無效。於是,由小余將姑姑、叔叔等人訴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遺産。
一審:重新調整繼承份額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房屋是被繼承人余老伯和王阿婆的夫妻共同財産,其中的1/2的産權份額應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産進行分割。余老伯去世後,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父母、妻子、子女,子女已經死亡的,則由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余老伯的繼承人即為王阿婆及其女兒和小兒子以及孫女小余四人。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應當在上述四位繼承人範圍內均分。但余老伯立有自書遺囑,根據遺囑內容,該部分應由其女兒繼承,但遺囑沒有為孫女小余保留必要份額,故一審法院對繼承份額進行了調整。
二審: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代位繼承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組成部分,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代位繼承。本案中,余老伯生前立有有效遺囑,應當按照其遺囑處理余老伯遺産中的案涉房屋産權份額,由遺囑繼承人即余老伯的女兒繼承,故本案並未發生代位繼承。
從繼承人資格角度考慮,代位繼承人代替的是已去世繼承人的地位,而遺産分配時的“必留份制度”一般考慮的是繼承人的情況,而非代位繼承人的情況,不因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而適用“必留份制度”,故本案中不能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綜上,上海二中院改判按照余老伯的遺囑分割遺産,駁回小余的訴訟請求。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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