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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辦喪事延長假期,被公司以曠工為由開除,法院:公司賠5萬餘元
發佈時間 | 2024-04-04 10:42:49    

  楊某因父親病故向公司申請喪假,多日後公司要求楊某返崗,楊某因少數民族喪葬習俗,表示仍需兩周時間處理後續喪殯事宜,並請村委會開具證明。之後公司仍以楊某連續曠工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楊某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4月4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普陀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

  上海普陀法院介紹,2017年1月3日,楊某入職某物業公司擔任保潔員。2022年5月27日,楊某因父親病重向物業公司申請回家探望。2022年6月20日,楊某父親病故,並於2022年6月22日進行了火化、6月25日辦理葬禮、6月26日下葬。

  2022年6月22日,因楊某原工作的項目點被撤,物業公司通知楊某調整工作地點,但楊某以路程太遠為由予以拒絕。

  2022年6月28日,物業公司向楊某發出《返崗通知書》,要求楊某立即返崗工作。次日,楊某回復物業公司稱,依照當地風俗,還需要一些時間來處理後事,處理好後就立刻返崗。

  2022年6月30日,物業公司以楊某連續曠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楊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審理中,雲南省丘北縣膩腳彝族鄉地白村民委員會向法院出具《證明》,載明楊某父親下葬後還要處理已逝者頭七之事,全部事宜處理完需10日時間,由於鄉間習俗,作為子女必須處理老人死亡後的事項,故向公司申請回來辦理相關事宜。

  法院認為,勞動關係具有繼續性和長期性的特點。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根據生産經營所需對其員工進行調整是用工管理權和自主權的體現,員工應當尊重企業的合理調動,但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時,亦應遵循合理、限度和善良的原則。

  上海普陀法院表示,本案中,物業公司因楊某原服務的項目點協議期滿,在不改變楊某工作內容及勞動待遇的前提下,通知楊某調至新的項目地點工作,具有合理性,並非濫用用工權力刻意為難勞動者。上述工作地點的調整,雖對楊某通勤産生一定壓力,但新的工作場所仍係位於公共交通可達之處,具備通行條件,且通行時間較原出行時間也未有過分增加,並未對楊某造成嚴重負擔,同時物業公司也承諾可以為楊某安排住宿或提供交通津貼。因此,物業公司的上述工作地點調整並未超過合理限度,楊某應當服從安排。

  但楊某收到物業公司發出的工作調動《通知函》時,其正在雲南老家為父處理喪事,嗣後經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與楊某進行聯繫,楊某表示需待其父下葬後13天才能返滬,明顯帶有請假的意思表示,且根據當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記載,楊某的上述告假的理由和時間符合所在少數民族的鄉間習俗,故物業公司對此應當以普通善良人的寬容心、同理心加以對待,體恤員工的困難與不幸,給予充分的理解和寬容,這也符合中華民族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但本案中,物業公司在明知楊某無法返崗,仍需請假處理後續喪殯事宜的情況下,卻以楊某曠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顯屬不當,亦不符合社會倫理,故構成違法解除。因此,物業公司應當支付楊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4315.87元。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李菁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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