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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産品未依法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 不得生産、進口和銷售
發佈時間 | 2024-03-31 10:15:09    

   記者從國家藥監局獲悉,自2024年4月1日起,未取得醫療器械生産、經營許可(備案)的企業,不得從事相關産品的生産和銷售。在2022年3月,國家藥監局發佈《關於調整〈醫療器械分類目錄〉部分內容的公告》(2022年第30號,以下簡稱30號公告),其中明確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産品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為了幫助各方更好地理解並貫徹落實30號公告有關要求,日前,國家藥監局器械註冊司、器械監管司相關負責人對此公告進行了解讀。

  問:30號公告主要規定了哪些政策要求?

  答:30號公告中明確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産品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自2024年4月1日起,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産品未依法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不得生産、進口和銷售;自2024年4月1日起,未取得醫療器械生産、經營許可(備案)的企業,不得從事相關産品的生産和銷售。同時,30號公告中要求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産品相關註冊人、生産企業應當切實履行産品品質安全主體責任,全面加強産品全生命週期品質管理,確保上市産品的安全有效,並主動向所在地(進口産品為代理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30號公告發佈前,國家藥監局進行了多方調研和充分研究,廣泛聽取了來自監管、檢驗、審評、臨床、行業等相關方意見,充分研討,綜合考慮已註冊産品情況,産品風險以及企業建立品質體系、註冊檢驗、臨床試驗、準備註冊申報資料等時間,為合理控制風險,避免市場壟斷,將過渡期設置為2年,以保障公眾需求和行業穩定發展。

  問:為推進相關産品早日完成註冊,國家藥監局已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30號公告發佈以來,國家藥監局繼續組織開展及委託開展了多次對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産品的跟蹤調研,廣泛收集行業情況,聽取意見建議。根據調研情況,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發佈了《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産品分類界定解讀》,更好地指導産品屬性和分類界定。

  截至目前,共有25個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産品已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能夠滿足醫療美容相關需求。國家藥監局將進一步加大宣貫培訓力度,強化註冊相關指導,更好地指導相關企業開展醫療器械註冊有關工作。

  問:是否所有射頻類産品都屬於醫療器械?是否都需要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才可生産銷售?

  答:不是所有射頻類産品都屬於醫療器械。對於産品是否作為醫療器械管理,應當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中醫療器械定義進行綜合判定,並根據《醫療器械分類規則》《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等判定産品的管理類別。

  根據30號公告,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産品,其工作原理一般是通過治療電極將射頻能量作用於人體皮膚及皮下組織,使人體組織、細胞發生病理/生理學改變;預期用於治療皮膚鬆弛,減輕皮膚皺紋,收縮毛孔,緊致、提升皮膚組織,或者治療痤瘡、瘢痕,或者減少脂肪(脂肪軟化或分解)等。符合30號公告規定的産品應當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例如,預期用於“淡化皺紋(如抬頭紋、魚尾紋等)、減輕細紋、眼周除皺、改善鬆弛下垂、提升蘋果肌、臉部輪廓提拉、緊致輪廓、緊致肌膚、提拉塑形、收縮毛孔”等的射頻美容産品,應當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不符合醫療器械定義的射頻類産品,則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例如,預期用途不涉及30號公告規定的情形,而是僅用於“精華的皮膚無創促滲(不用於藥品和醫療器械促滲)、促進精華吸收、皮膚表面清潔、溫熱按摩、物理按摩、肌膚放鬆、去除角質”或類似用途的射頻類産品,則不符合醫療器械定義,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的産品,不需要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

  問:2024年4月1日後,原已取得第二類醫療器械註冊證的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是否可以繼續生産銷售?

  答:根據30號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産品未依法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不得生産、進口和銷售。

  30號公告發佈前已取得第二類醫療器械註冊證的,原註冊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在原註冊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生産,生産的合格産品,在産品使用期限內可以繼續銷售使用。

  問: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取得註冊證後,是否可以網路銷售?網路銷售有何要求?

  答:依法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産品可以通過網路銷售。30號公告中明確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産品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網路銷售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産品的,應當是醫療器械註冊人或者是已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的經營企業。

  此外,《醫療器械網路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醫療器械零售企業從事醫療器械網路銷售,應當銷售給消費者。銷售給消費者個人的醫療器械,應當是可以由消費者個人自行使用的,其説明書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説明書和標簽管理相關規定,標注安全使用的特別説明”。對預期由消費者個人自行使用的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産品,註冊人應當在産品説明書中標注安全使用的特別説明。

  問:2024年4月1日前已購買、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産品,是否可以繼續使用?企業是否可以繼續提供整機更換等售後服務?

  答:30號公告明確,自2024年4月1日起,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産品未依法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不得生産、進口和銷售。2024年4月1日起,相關使用單位不得購進並使用未依法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産品。2024年4月1日以前購進的,可以繼續使用。

  生産經營企業可以按照相關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向使用單位或者消費者繼續提供售後服務,2024年4月1日前生産的産品可以用於整機更換。自2024年4月1日起,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産品未依法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不得生産。

來源:央視新聞    | 撰稿:余靜英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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