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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越來越高、要求買房買車 農村男青年婚配難怎解
發佈時間 | 2024-03-25 10:38:14    

   近日,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發佈涉農村大齡男青年婚配難的調研報告。報告顯示,近年來,部分農村大齡男青年婚配難題愈演愈烈,對當地農村家庭建設和基層社會穩定均産生明顯衝擊。

  在調研的119個樣本村莊中,有51個村的村幹部反映當地存在較為嚴重的大齡男青年婚配難題,佔比42.9%,其中,東、中、西部地區分別佔比38.6%、50.1%和40.3%;在1785個農戶中,有825個受訪農戶認為當地農村大齡男青年婚配難題較為嚴重,佔比46.2%,其中,東、中、西部分別佔比38.6%、54.8%和43.2%。

  農村男青年婚配難背後的癥結何在?如何讓村規民約促進鄉村青年婚配移風易俗?法治力量如何引導健康婚俗?帶著問題,記者進行了調查採訪。

  “我從二十四五歲開始相親,現在三十齣頭了,還沒找到合適的對象結婚。不是不想結,實在是結婚的費用太高了!”來自江西農村的程為(化名)近日接受採訪時感嘆道,這些年,其所在農村地區僅結婚要的彩禮就從30萬元左右漲到了50萬元左右,“越想攢錢結婚,結婚‘花銷’卻越來越高,越來越結不起了”。

  在農村,像程為這樣因為結婚費用太高而結不起婚的男青年不在少數。記者近日調查採訪發現,在我國部分農村地區,結婚除了高昂的彩禮外,男方還被要求在縣城買房、買車等,導致出現男青婚配難現象。

  受訪專家認為,部分農村地區適婚男女數量不均衡,攀比和從眾心理催生高昂結婚經濟成本,導致大齡男青年婚配難題愈演愈烈,建議加大推進移風易俗力度,通過完善村規民約等方式治理高額彩禮;弘揚法治精神,通過發揮鄉村“法律明白人”“一村一法律顧問”等作用,預防化解涉彩禮等糾紛,依法倡導健康婚俗。

  彩禮水漲船高

  娶媳婦太難了

  來自河南商丘農村的李龍(化名)今年35歲,從事蔬菜銷售工作。除了日常工作外,他的個人生活與千千萬萬個打工人一樣簡單——空閒時間跟朋友聚聚餐,手機上刷短視頻打發時間。

  他還有個親弟弟,今年30歲,近些年,兄弟倆的婚事讓父母和親友操碎了心。談及自己一直沒結婚的原因,李龍掰著手指一一列出:自己高不成低不就;工作一般、收入一般;訂婚彩禮太高,要30多萬元,家裏負擔不起等。

  “最主要的原因還是農村彩禮要價太高了。”李龍嘆口氣道,家裏出不起這筆錢,靠自己打工攢30多萬元又遙遙無期。

  李龍的境遇王強(化名)感同身受。

  單身漢王強來自山東菏澤農村,今年33歲,目前在一家電子廠打工,年收入3萬元左右。“從20多歲就開始相親,彩禮越來越高,名目越來越多,什麼‘仨八萬’‘三十二萬’‘五個九萬九’,這幾年自己漲工資的速度都趕不上彩禮漲的速度。”

  “因為付不起彩禮錢,媒人給介紹的相親對象的條件也越來越差,有的是二婚帶娃的,有的是有殘疾的。”王強無奈道,這幾年媒人的介紹費用也越來越高,媒人禮錢都花了不少。

  現實中的挫敗感讓王強將情感寄託到了網上,去年下半年開始和一位“女網友”談起了戀愛,對方説不在乎他的經濟條件,這讓王強很欣慰。“戀愛”中,王強陸續給對方買東西轉賬,花了8萬多元。“突然有一天聯繫不上她了,親友勸我報警,警察告訴我這是詐騙。”

  記者採訪多位農村大齡單身男青年發現,他們沒有結婚的理由各異,但高額的彩禮是大家共同的阻力。有受訪者指出,不僅僅是高額彩禮,女方還要求男方在城裏買房買車,導致結婚負擔過重。

  李龍所在村的村支書苗偉(化名)坦言,大齡未婚男青年婚配難的主要原因是結婚費用過高。“周邊縣城彩禮至少十八萬八,有的還流行‘五個九萬九’,形成競爭攀比關係,這對很多農村家庭而言都是一筆鉅款。此外還有‘三金’‘五金’‘一鑽’等,女方還往往要求男方在城裏有房有車。”

  何為包袱錢?苗偉解釋説,是訂婚時男方給女方家裏親戚用紅色包袱包的一兜禮品。“不少人視為面子問題,煙至少用中華煙,酒至少要海之藍,貴重的一個包袱可達萬餘元。”

  “哪都要花錢,在我們村,娶個媳婦太難了。”苗偉感慨道。

  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的調研報告顯示,總體來看,四成以上的村莊和農戶認為本地存在嚴重程度不同的大齡男青年婚配難題,且中部省份相較于東、西部地區而言,問題更加突出,農村大齡男青年婚配難題呈現出東、西、中地區難度遞增的趨勢。

  “當前我國農村大齡男青年婚配難題十分普遍,對農村家庭建設和基層社會穩定均産生明顯衝擊。”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教授黃振華説。

  好面子易攀比

  帶來沉重負擔

  根據2021年《中國統計年鑒》統計,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的總人口性別比為105.07,全國鄉村人口性別比為107.91,顯示我國男女人口性別比失衡現象在鄉村地區十分明顯,農村男性更容易陷入婚配難題。

  在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的調研報告中,將農村大齡青年婚配難的成因歸結于“一少一高三低”,即農村適齡結婚女性少、農村結婚彩禮成本高、個人及家庭收入低、學歷及職業素養低、對傳統婚姻觀念認同低。

  在苗偉看來,他們村的不良婚俗並非一時形成的,治理不良婚俗也難以一蹴而就。

  那麼,這種不良婚俗背後的癥結在哪?

  “特別是在農村,大家都比較好面子,也容易進行攀比。比如,他家閨女結婚彩禮16萬元,我家閨女結婚彩禮為啥才12萬元,難道他家閨女比我家的好?”苗偉舉例説,就這樣一點一點攀比,整體彩禮水準就被逐漸拉高了。

  在黃振華看來,一些農村地區出現高額彩禮乃至天價彩禮,其主要原因還是由於目前農村適婚男女數量不均衡,在“男多女少”的背景下,男方為了解決婚姻問題不得不推高彩禮金額。

  他告訴記者,農村男多女少現象的出現,一方面是農村男女人口性別比失衡,男性數量多於女性;另一方面是打工經濟興起,農村人口大量外流,其中青年女性外出後更傾向於在外結婚,進一步加劇了農村男女人口數量的失衡,導致農村適婚女性數量越來越少。

  “因此,外出務工人數多的省份,往往也是高額彩禮乃至天價彩禮現象比較突出的省份。”黃振華説。

  “農村的社會關係相對穩定,思想觀念較為相似,極易受到攀比和從眾心理的影響,而彩禮數額往往與面子畫上等號,由此催生高額彩禮。”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主任方潔認為,部分農村高額彩禮問題是傳統彩禮發生功能性異變的體現,不僅無法起到有效的婚姻規製作用,還引發了諸多彩禮糾紛,影響基層社會穩定。

  至於在部分農村,結婚前女方要求男方在縣城買房買車的現象,黃振華認為,雖然從性質上看買房買車不屬於彩禮,但這也是“婚姻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且買房買車的金額普遍高於一般的彩禮金額,對男方來説是很大的經濟負擔。“買房買車要求的出現與高額彩禮的出現相似,也是在男多女少背景下女方提高要價的一種表現。”

  “之所以提出這些要求,主要是女方家庭希望女兒能夠搬離農村到縣城生活,成為城裏人。通過男方在縣城買房買車可以實現三方面的轉變:一是身份的轉變,從農民轉變為市民;二是生活條件的改善,過上城市生活;三是通過進城享受縣城的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以後生育的子女也可以在縣城生活成長。”黃振華分析説。

  納入村規民約

  推動移風易俗

  如何解決部分農村大齡男青年婚配難題?多位專家認為,可以從完善村規民約推進移風易俗、遏制高額彩禮入手。

  黃振華説,比如在村規民約中增加限制彩禮的數額和形式等條款加以調節。但需要注意的是,村規民約要真正發揮效用,必須得到村民一致認可,且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為此,在制定相關條款時,一定要廣泛徵求村民意見,並通過會議討論、表決、簽字等方式確立下來。

  “為增加效力,最好制訂一些激勵或者懲罰措施,並由村裏有威望的村民或村幹部執行落實。”黃振華説。

  “將彩禮問題納入村規民約範疇,具體可以包括界定彩禮限額、明確給付機制,並制定配套的調解方案和懲治措施等。”方潔補充道。

  在苗偉看來,移風易俗符合該村實際需求,但需緩步而行:“就單獨一兩個村很難搞起來,這是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得大家一起把這個風氣搞好,移風易俗急不得。”

  受訪專家還指出,解決難題需要發揮法治的力量。

  黃振華告訴記者,民法典為鄉村青年婚配行為提供了基本的行為規範和準則。當現有道德規範不能發揮約束作用時,法律能夠起到最後的屏障作用。例如,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對於高額彩禮問題就具有遏製作用。“應加大法治宣傳力度,讓民法典貫穿於人們的日常生活,讓更多的農村青年了解和認識民法典的內容,並自覺以法律要求和導向規範婚姻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于2024年2月1日正式施行,開篇便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同時對彩禮的認定、返還規則、訴訟主體等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

  在方潔看來,該司法解釋傳遞出理性看待彩禮、弘揚健康婚俗的法治精神,起到了良好的社會導向作用,今後還可以將鄉村青年婚配中出現的問題進一步細化,在立法中預防化解衝突,實現鄉村婚姻家庭領域之良法善治。

  受訪專家提出,鄉村“法律明白人”是活躍在群眾中的法治人才隊伍,“一村一法律顧問”服務廣大基層群眾,是基層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也應當在建設良性、健康婚俗中發揮積極作用。

  “作為群眾中的‘法律明白人’,應該學習好婚姻相關法律法規,充分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方潔説,可以通過文娛表演、村民集會等村民喜聞樂見的方式,對法律規定、典型案例進行宣傳,弘揚文明節儉的現代婚俗;參與村民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結合村民實際情況化解婚姻矛盾;在處理糾紛過程中鼓勵群眾切身參與,讓更多群眾感受到抵制高額彩禮的合理性。

  方潔説,“一村一法律顧問”應當以當地習俗為基礎、法律法規為依據,推動村規民約完善,實現高額彩禮到低彩禮的逐步轉變。而一旦出現因彩禮引發重大糾紛甚至刑事案件,則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尋求法律幫助,引導當事人尋求法律途徑依法解決問題。

來源:法治日報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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