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比市場價多4000多元,租金高達13000多元
“浙江警方破獲新型套路貸案”後續
“先租後買”,這兩年,手機、電腦市場興起租賃業務,吸引不少年輕人,網上也出現了不少租賃App平臺,以“先租後買斷”等方式推廣。橙柿互動記者在手機應用市場,輸入“租手機”,有“租機寶”“機蜜”“友好物”等一百多個出租手機及數位産品的App;電商平臺上,相關租手機的店舖、小程式有幾百個,打開頁面,租金大約為10多元/天起,有的甚至10元都不到,乍一看很誘人。與此同時,租手機這一新生意,被不法分子盯上。此前,橙柿互動報道紹興越城警方破獲一起新型套路貸案件:有犯罪團夥以租手機形式實施“套路貸”,受害人本想貸款一萬元,結果實際到手才5000多元。
網上租手機投訴多達30000多條
一位讀者向橙柿互動全民反詐欄目反映,他通過某平臺租用蘋果14Pro256G手機一部,交了押金500元、一千多元碎屏險和一個月的租金後拿到了手機,手機每月租金1287元,算下來嚴重超過了市場的價格。
目前市場上,這一型號手機,電商平臺售價為6899元,讀者租期為12期即12個月,光租金就要15444元,此外還有押金和一千多元的碎屏險等。讀者想退還手機不再續租,商戶以螢幕出現劃痕拒絕退還碎屏險,並提出加2000元買斷手機。
因租手機發生的投訴,網上很多。新浪“黑貓投訴”上,與“租手機”相關的投訴顯示有30000多條。知乎上,也有不少網友發佈與租手機相關的投訴帖子。
買斷手機比正常售價多4000多元
橙柿互動記者在支付寶平臺上找了家租手機店舖,以日租一部蘋果15Pro MAX(記憶體為256G)為例。
有兩種租賃方案:一種為:租完12期歸還;另一種為租滿12期即送。
前一種“租12期”方案,提示為續租-租期內可隨時買斷,月租金622元,到期後買斷的話需要支付5330元,在買斷尾款項上提示“越早買斷越便宜”。後一種“租滿即送”方案,提示為6個月後可隨時續租、買斷、歸還,月租金1108元,買斷尾款項也有“越早買斷越便宜”提示,這一方案有優惠,首期支付打對折,實際支付554元。
從頁面扣款計劃看,兩種租賃方案都是每月租金相同的方式,類似我們房貸的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再看兩種方案實際支付情況:
第一種“租12期”方案,消費者租12個月,支付租金7464元,買斷這只手機,共需要12794元(12個月租金+買斷尾款)。
第二種“租滿即送”方案,租完12個月,支付租金達13296元,扣除首期打折的554元,這只手機所有權歸自己的話,需要付12742元。
兩種方案,其實只差了52元。看來,“租滿即送”不過是一個噱頭。
另外,“租滿即送”方案中,點擊“租金計劃”後顯示,到期買斷需要支付6315元。為什麼租金計劃和買斷計劃顯示不一樣,關於這點,記者詢問客服,客服並沒回答,只説每個方案都寫明瞭。
這樣一款手機,在電商平臺上,優惠後售價是8550元(3月11日報價)左右,第一種日租方案,租金接近手機售價,第二種是市場售價的1.5倍,如果要買下手機,兩種方案分別“溢價”4244元和4192元,溢價率分別是51%和48%。
此外,在訂單最下端,有“我已閱讀並同意《租賃及服務相關協議》”需要打鉤,進入後,有《租賃服務協議》《用戶授權協議》《個人徵信授權書》《商品簽收確認書》四份文件。
記者仔細查詢《租賃服務協議》,這是一份平臺、租賃者、手機供貨商的三方協議,關於逾期問題,協議約定:逾期7個自然日,租賃者不支付設備租金的或逾期後不繳納逾期違約金等三種情況,會被列為失信客戶。關於催繳方式,則約定“甲方及丙方有權將違約資訊反饋給依法設立的第三方機構”“對失信客戶,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郵寄函件、委託第三方進行到府取回設備等形式進行催繳”。
此外,該協議中,還約定手機供貨商對租賃手機植入停機管理程式,租賃者在租期內不得自行卸載,如果逾期,供貨商可以遠端停機。
律師:不是普通的租賃關係
不受法定民間借貸利率上限限制
“租手機,不是普通的租賃關係,有的屬於帶有融資屬性的租賃合同關係”,浙江人地律師事務所主任唐丹麒認為,“但不是民間借貸行為,不受4倍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規定限制”。
唐律師説,普通租賃業務模式下,承租人支付的租金總和往往小于租賃物的價值,而租手機的租金已經遠超出市場正常售價,之所以租售比如此之高,是涵蓋了租賃平臺及商家的費用與利潤,屬於帶有金融屬性的租賃合同關係,但也不完全符合分期購買或融資租賃的特徵。
他認為,從目前出租手機這類新興市場反映情況看,不少租賃平臺打了“擦邊球”,“每天20元擁有新手機”類似的宣傳廣告存在誤導消費者嫌疑,租賃平臺有義務準確完整地告知消費者“以租代購”模式的詳細資訊,不能隱藏買斷條款、違約條款、價格條款等重要資訊。對於租賃逾期的情況,不應立即將原租賃強制轉換成售賣,不得強迫交易,應該給予消費者合理的考慮期。若消費者選擇買斷,價格也要公道合理,否則容易引起“變相高利貸”的社會問題。總之,經營者要充分尊重和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唐律師建議,目前所簽訂的租賃協議屬於格式合同,先要看簽訂的格式合同中是不是存在“霸王條款”,是不是存在“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此條款無效,但不影響該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另外,像消費者遇到因為不想繼續租手機而被遠端鎖定以迫使消費者就範,“涉嫌破壞電腦系統罪”。
“避免入坑最好的辦法,就是大家不要盲目追求高消費,樹立量入為出的觀念。”唐律師説。
來源:杭州日報 | 撰稿:楊麗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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