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購車後下午車輛降價1.7萬元”衝上熱搜。原來,陜西西安一男子在4S店精心挑選並購買愛車,但他還沒將車開回家,這款車就降價了1萬多元。
“我是在下午5點簽的合同,其實他們3點就開了發佈會調整價格,只是不告訴我。”該男子質疑銷售“遮罩朋友圈”故意不告知。銷售對此回復稱:“是把所有顧客都遮罩了,不針對顧客個人。”該4S店市場總監説:“其他客戶也有類似情況,已反饋給廠家。”
此事引起網友廣泛熱議:“別提了,我也被坑了,買車一禮拜後新車就出來了,便宜了兩萬元,而且車內飾還升級了”“已經開了發佈會,再簽貴的合同就不合適了”“建議國家出臺法律規定,一週之內或一個月之內降價幅度超過一定比例需要補償”……
《法治日報》記者梳理公開資料發現,近年來,不少購買車輛、房子、手機及其他大額商品的評價欄都有消費者在抱怨:“虧了!剛買完就降價”“前一天剛買的東西第二天就降價,忙活半天去搶促銷商品,結果活動結束後仍然是‘折扣價’甚至更低”。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發現,這類商品的銷售價格波動較大,有的商品在不到48小時,甚至24小時,價格就相差甚遠。
受訪專家建議,消費者在購買大額商品時,要對商品的歷史價格有所了解,避免受到商家“忽高忽低”修改價格的誤導,還要看清楚是否明碼標價,同時儘量和商家進行保價約定,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若明知降價未告知
涉嫌欺詐須退差價
據報道,王先生決定購買某品牌一款混動車型,這款車的官網報價是13.28萬元,各種優惠下來,裸車報價10.72萬元,當天下午4點左右,王先生支付了首付,5點多辦理分期,晚上7時許把車開走。回到家後,王先生刷朋友圈發現,當天下午4時許,該品牌其他4S店的銷售在發朋友圈,這款車的新款正式上市,且他看中的那一款官方價格降了1.7萬元。
王先生到店裏找工作人員討説法,銷售人員稱新舊兩款車的配置基本一樣,並非故意遮罩王先生,而是把所有顧客都遮罩了。該店市場總監説,作為經銷商,他們絕對不會隱瞞車輛官降的消息,“廠家3點多發佈的,客戶是4點多開的票,賣出去的時候,我們不知道新款的資訊,這裡面存在一個時間差,除了王先生,前面還有訂車沒有提車的客戶,也存在類似的情況,已向廠家反饋,希望在最短的時間內有個讓顧客滿意的解決方案”。
對於商家此類行為,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分析,如果經銷商在未接到廠家通知的情況下將車輛賣出去,這種情況可以理解;如果其已經知曉新的價格政策,反而利用時間差繼續按原價銷售,那麼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可以要求退還差價。
“若經銷商明明知道廠家已經大幅度降價,故意不告知消費者,還按照原來的高價銷售,則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嚴重的還可能構成欺詐。”陳音江説。
多位受訪律師認為,商家此類行為涉嫌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撤銷車輛買賣合同。
在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饒偉看來,車輛買賣合同在雙方完成簽署書面合同的那一時刻起即成立。合同成立後,如果銷售方明知在3點的發佈會上已經確定了降價,但在5點簽訂合同時未告知,應認定為採用了欺詐手段,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顧客作出了按照高價購買的錯誤意思表示,此種買賣合同應屬於可向法院申請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若消費者因經營者故意隱瞞車輛真實情況等重要資訊而作出了違背真實情況的消費決策,則經營者涉嫌欺詐。如果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了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此時消費者可以要求撤銷合同並退還費用或者與經營者協商退還差價。”北京觀韜中茂(青島)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傑説。
但退還差價需與經營者協商。饒偉提醒:合同被撤銷後,視為雙方之間沒有建立合同關係,除非銷售商同意,否則消費者並不能當然地與銷售商按降低後的價格另行購買車輛,也不能當然地要求銷售商以退還差價的條件繼續履行合同。
不過他們也指出,如果銷售商對降價並不知情,那麼只有在銷售商明確承諾價格保護的前提下,消費者才有權利要求“補差價”。
“線上下購買的車、房等商品,若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簽訂了保價協議,在保價期限內商品降價,消費者可以申請補差價。若未簽訂保價協議且價格下跌是市場波動導致的,消費者可同經營者協商,經營者也可向上級部門反映,及時解決消費者訴求;倘若商品屬快消品,經營者為促銷産品合理降價,此種行為是合理的,消費者無法得到補償。”李傑説。
商家雖然定價自由
也需守住法律邊界
現實生活中,除了車輛外,房子、手機、電腦等大額商品都可能出現“買貴了”的現象。
記者注意到,2023年9月,某二手房交易平台中介費的收取標準,從房屋成交總價的2.7%,統一下調至2%。與此同時,收費模式從購房一方單邊支付仲介費,改為買賣雙方共同承擔1%。
按照2.7%的費率交了仲介費的買房客,已經“哭暈”在社交平臺:“就想知道之前簽了合同,還沒網簽的人會退錢嗎?”“昨晚11點簽合同的冤大頭”“要是遲幾天,就能少花10多萬元”……
在多個平臺搜索“商品降價+吐槽”“商品降價+大冤種”,可以看到不少消費者吐槽購買的手機、相機、球鞋等短時間內大幅度降價的情況。有網友反映:“‘雙11’在某自營平臺入手了一台近6000元的相機,剛過價保期就降價了10%”“一款冰箱一週內價格波動900元”“一款平底鍋4個月內價格相差3倍,甚至有的商品價格幾乎一天一個價”。
商家究竟能不能頻繁調整商品價格?陳音江認為,市場充分競爭行業的經營者,有權根據經營成本和供求關係制定價格標準,法律也沒有規定經營者制定價格標準之後多久不能調價。但前提是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制定公平合理的價格制度,並且做到明碼標價。一方面不得利用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價格手段,欺騙或誤導消費者,比如涉及商品促銷活動的折扣定價時,不能隨意虛構商品“原價”,以此誤導消費者;另一方面不能哄抬價格,串通漲價,推動商品價格過高過快上漲,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資訊;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等行為,都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專家指出,一些商家常用折扣促銷或是“抄底價”“最低價”等宣傳模式來吸引消費者,“最低”這樣的詞彙是相比較而言的,需要明確比較的時間、對象,如跟同類商品比、跟競爭對手比或是與自家的歷史價格相比等,從而避免對消費者産生誤導。商家應當謹慎使用此類宣傳口號,消費者看到此類字眼時也須提高警惕。
購買商品貨比三家
協商進行保價約定
記者查詢電商平臺發現,除了商家的自我約束外,部分電商平臺採取一些措施來規範此類活動。如某電商平臺為了避免商品短時間內的價格波動,讓消費者利益受到更週全的保護,推出了相應的“價格保護服務”。根據平臺規則,消費者購買平臺自營商品下完訂單後價格發生了變化,可以申請價格保護,申請成功便可按照提交申請時商城售價支付,或返還差額部分等值的款項。
那麼對於車輛、房子等大額商品,是否也可以借鑒建立價格保護機制?
全國乘用車市場資訊聯席會秘書長崔東樹指出,車輛一般來説沒有保價機制,原因在於買車屬於市場化行為,價格波動比較大,廠家和經銷商通常不可能提前知曉,所以給出長時間的保值或者保價很難做到。
饒偉也提出,對於此類大額消費用品,銷售方並無法定價格保護義務,“價格保護機制並非銷售方的法定義務,不同商品基於其特性有不同的價格確定機制,特別是對於大額消費用品,比如房子、車輛,如果強加給銷售方保價機制,由此産生的風險溢價還是會轉嫁給購買方”。
關於網購商品剛過保價期就降價的情況,受訪專家認為這是被市場允許的。
“網購商品過了保價期,則銷售方的自主承諾義務也予以解除,此後再降價,也不能認定商家惡意並要求其補差價。”饒偉提醒,除了一些特殊商品,比如定做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其他物品可在自收到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
為了更好地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專家們建議,消費者要對商品的歷史價格有所了解,避免受到一些商家“忽高忽低”修改價格的誤導,還可通過比價網站或平臺的“賣家交流”板塊進行多方比價,以確保盡可能實惠地購買商品。
陳音江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大額商品時,首先要貨比三家,詳細了解商家的價格政策,結合商品銷售渠道、型號配置、附隨服務等多方面因素作出綜合判斷;其次是決定購買之前儘量和商家進行保價約定,如要求保價一個月或半年等,讓商家作出報價承諾,並且寫進銷售合同。
陳音江建議,如果消費者確實發現遇到價格欺詐的侵權問題,可以及時收集好相關證據,依法維權。在與商家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消協或行政監管部門投訴,請求調解解決;必要的時候,還可以通過申請仲裁或到法院起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通過多種途徑了解産品市場走向,在購買時務必與銷售人員溝通,在訂立合同時要清楚地了解産品處於什麼情況。若後續得知在訂立合同前商品就出現降價等情況,消費者應當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若後續商品因市場波動而價格下跌,消費者只能自擔風險。”李傑建議道。
“如果商家對價格穩定作出承諾,一定要保留相關證據;如果確實出現被欺騙而‘買貴了’的情形,應採取法律途徑,理性維權。”饒偉説。
從企業的角度來説,如果不得不在短時間內降價,怎麼做才能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李傑認為,企業應當合理定價,在面對市場波動、供求關係變動、競爭壓力過大等情況而不得不降價時,企業內部應該進行協商討論制定多種方案,切實考慮消費者的真實感受,不宜一次性降價幅度過大。同時,企業也應做好産品調研,維護好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
“在銷售時企業應充分披露商品價格構成,明確不同組合條件下價格可能會有差異;在宣傳廣告等方面也應注意措辭,不要作出容易讓人産生誤解的承諾。”饒偉説。
來源:法治日報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5 8189 2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