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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姐弟墜亡案死刑復核裁定書:最高法回應程式瑕疵、解釋為何雙主犯
發佈時間 | 2024-03-12 10:23:56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今年1月31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姐弟墜亡案被告人張波、葉誠塵執行了死刑。

  澎湃新聞3月5日從權威渠道獲得的該案死刑復核裁定書顯示,最高法1月18日作出該裁定,核準張波、葉誠塵死刑。

  該案中,兩被告人張波和葉誠塵對誰提起殺人犯意相互推諉。在死刑復核階段,誰是主犯、誰在該案中作用較大仍是最大焦點。裁定書顯示,被告人張波的律師提出,葉誠塵提出殺人犯意,張波起初反對後來消極配合,案發當天被葉以割腕逼迫;葉誠塵的辯護律師則提出,葉誠塵僅起到推動作用,主觀惡性明顯小于張波。

  最高法認為,張波、葉誠塵共謀、策劃殺害張波親生子女,張波係直接兇手,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極為突出,罪責極為嚴重;葉誠塵對張波殺人犯意的形成、強化、堅定,對殺人行為的啟動、推進、實施均起到至為重要的作用,亦係罪責極為嚴重的主犯。

  裁定書顯示,辯護律師還提出公安機關非法搜查扣押張波、葉誠塵手機,所獲電子數據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本案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存在未聽取律師或值班律師意見,第一二審程式存在庭前會議未通知張波辯護人等情形,影響公正審判。

  最高法經查後認為,公安機關提取扣押二被告人手機獲取相關證據不屬於應當排除非法證據的情形;辯護律師所提意見或無相關事實、法律依據,或所涉訴訟程式雖有一定瑕疵,但不影響事實認定和公正審判。

  律師提出張波被精神控制係消極配合,

  最高法:其是直接兇手,作用極為突出

  裁定書載明,在死刑復核期間,張波的辯護律師提出,原判認定張波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張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認定不當,本案訴訟程式違法,請求不核準張波死刑或全案發回重審。

  對辯護律師的意見,最高法綜合評判認為:律師提出本案殺人犯意係葉誠塵提起,張波起初反對後來消極配合,原判認定二人共同策劃,張波積極創造條件,屬事實認定錯誤;案發當日葉誠塵在與張波手機微信視頻通話時,以割腕方式逼迫張波作案,原判未予認定,係事實不清。張波、葉誠塵對犯意提起一節相互推諉;手機微信聊天記錄證實,二人多次共謀殺人,張波連續兩周主動聯繫並誘騙陳美霖將被害人雪雪(化名)送至其家中,其並非被動消極作案,且誰先提起犯意並不影響二人多次共謀殺人事實的認定。

  此外,葉誠塵左手腕有兩條橫形陳舊性劃痕,但不能確定創口形成時間,張波、葉誠塵均提及葉此前有過兩次割腕行為,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發當日葉誠塵有以割腕方式逼迫張波作案的行為。

  對於律師提出從作案過程來看,起意、策劃、催促、威脅等行為均係葉誠塵實施,張波係從犯,即使認定其為主犯,作用亦相對次於葉誠塵。最高法查明,張波婚內出軌,隱瞞已婚已育事實與葉誠塵交往,為排除再婚障礙,與葉誠塵共同預謀、策劃並直接實施殺害親生子女行為,係致死二被害人的直接兇手,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極為突出,罪責極為嚴重。

  辯護律師還提出,張波被葉誠塵精神控制,辨認和控制能力受限,係受脅迫實施犯罪,應依法對此從輕、減輕處罰。最高法認為,張波作為成年人,為實現與葉誠塵結婚的目的而實施殺害親生子女的行為,在案證據證實其不存在被精神控制、辨認和控制能力受限的情況。

  律師提出葉誠塵惡性小于張波應做精神鑒定,

  最高法:其對推進殺人起到至關重要作用,策劃週密

  在死刑復核期間,被告人葉誠塵的辯護律師提出,原判認定葉誠塵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葉誠塵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小于張波,刑事責任能力不清,請求不核準葉誠塵死刑。

  對葉誠塵辯護律師的主要辯護意見,最高法綜合評判認為:葉誠塵律師提出原判據以對葉誠塵判處死刑的證據未達到死刑案件證據標準。經查,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客觀記錄了葉誠塵與張波共謀實施殺人行為。葉誠塵在偵查階段多次作出有罪供述,所供主要犯罪事實與張波供述、手機微信聊天記錄等多項在案證據相印證。葉誠塵辯稱其有罪供述係同監室人員勸誘其幫張波攬罪所作,沒有事實依據。本案認定葉誠塵故意殺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辯護律師提出張波對本案結果負有主要責任,葉誠塵僅起到推動作用,主觀惡性明顯小于張波。最高法查明,葉誠塵與張波共謀採用製造意外高墜方式殺死二被害人,其間多次催促張波作案,積極出謀劃策,並以與張波分手等相威脅,還為張波限定作案最後時限。在張波猶豫是否同時殺死二被害人時,葉誠塵強調必須將二被害人同時殺死,以威脅手段堅定張波殺人犯意,以勸誘方式打消張波殺人顧慮,其對張波殺人犯意的形成、強化、堅定,對殺人行為的啟動、推進、實施均起到至為重要的作用,亦係罪責極為嚴重的主犯。

  至於辯護律師提出葉誠塵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不清,申請對葉誠塵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最高法認為,根據在案證據,葉誠塵有現實作案動機,作案對象明確,策劃週密,並有較強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反偵查能力,其案發時段並無幻覺、被害妄想等精神病症狀,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無需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

  綜上所述,最高法對葉誠塵的辯護律師所提辯護意見,均依法不予採納。

  律師提出非法證據排除、訴訟程式違規,

  最高法:雖有瑕疵,但不影響案件事實認定和公正審判

  此外,辯護律師提出,公安機關非法搜查扣押二被告人手機,所獲電子數據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最高法認為,公安人員雖扣押張波、葉誠塵手機的程式存在瑕疵,但製作了提取及封存筆錄並全程錄音錄影,二被告人亦簽字確認,在扣押視頻中對扣押手機表示同意。二審期間,公安人員對相關行為作出合理解釋。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提取扣押二被告人手機獲取相關證據不屬於應當排除非法證據的情形。

  至於辯護人提出本案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存在未聽取律師或值班律師意見,第一二審程式存在庭前會議未通知張波辯護人等情形,影響公正審判。最高法認為,辯護律師所提意見或無相關事實、法律依據,或所涉訴訟程式雖有一定瑕疵,但不影響案件事實認定和公正審判。

  據此,最高法對於張波的辯護律師所提的上述辯護意見,均依法不予採納。

  葉誠塵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不屬實

  最高法最終認為,張波、葉誠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在共同犯罪中,張波、葉誠塵地位作用總體相當,均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應按照各自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張波、葉誠塵視張波的親生子女為結婚障礙,共同預謀採用製造意外高墜方式殺人,致兩名幼童死亡,嚴重挑戰法律和道德底線,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在最高法復核期間,葉誠塵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不屬實,依法不構成立功。澎湃新聞3月5日從知情人處了解到,葉誠塵檢舉的並非此前她在法庭辯稱的張波強姦她一事,而是其他事情。但最高法的裁定書中並未詳細敘述檢舉一事。

  最高法認為,本案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遂依法裁定:核準重慶市高院維持第一審對張波、葉誠塵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謝寅宗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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