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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施行 系統治土有新招
發佈時間 | 2024-03-02 09:55:47    

   3月1日起,《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正式施行。記者從浙江省生態環境廳了解到,該《條例》頗具浙江特色,創新土水協同治理機制,在全國率先規範地下水重點排污單位法定義務,以系統治土保障“浙裏凈土”。

  哪些企業單位會納入監管?《條例》明確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包括位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內且設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企業事業單位,一級和二級環境監督管理尾礦庫、涉及填埋處置的危險廢物處置場和日處理能力500噸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運營、管理單位。

  按照規定,這些企業必須實施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定期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設施開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對存在污染隱患的區域、設施周邊的土壤和地下水開展重點監測,把監測數據報送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此外,當發現地下水有污染跡象時,企業要立即排查污染源,採取防止污染擴散,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處置情況。

  如果企業單位不遵守規定,將受到相應處罰。比如未建立、實施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制度,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將被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企業單位還將被責令停産整治。

  除了推進土壤和地下水協同治理,《條例》還強化了建設用地的安全利用,確保市民“住得安心”。

  比如明確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要求政府及部門對擬規劃為居民區等敏感項目的地塊分析規劃土壤、地下水對項目的環境影響,優化成片污染地塊修復後開發利用時序,對居民區等敏感項目應在周邊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完成後再投入使用等,切實保障用地安全。

  對於已被污染的區塊,《條例》強化了土壤修復項目全過程監管。比如轉運污染土壤或者地下水應當在開工前報送轉運計劃並運作電子轉移聯單,明確土方開挖深度五米以上等具有較大危險性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應當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論證等,不斷固化我省相關實踐做法。

來源:潮新聞    | 撰稿:胡靜漪 楊貢江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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