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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小粉塵大隱患!4起涉粉塵企業典型執法案例曝光
發佈時間 | 2024-02-02 22:17:31    

  為預防重大安全事故發生,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應急管理局持續推進重點領域安全生産百日攻堅行動,爭取打好涉粉塵企業專項整治攻堅戰、殲滅戰,現公佈4起涉爆粉塵典型案例。

  案例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海城某五金加工廠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案

  2023年12月28日,海城街道應急管理中心執法人員對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海城某五金加工廠進行安全生産檢查時,發現該加工廠中的鋅可燃性粉塵與拋銅、不銹鋼産生火花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該行為存在極大安全隱患。執法人員現場發放《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一份,責令其限期完成整改,並對其安全生産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該加工廠中,鋅可燃性粉塵與拋銅、不銹鋼産生火花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該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粉塵涉爆企業應當按照《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將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除塵系統按照不同工藝分區域相對獨立設置,可燃性粉塵不得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禁止互聯互通”的規定。

  2024年1月24日,龍灣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九條和《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對該加工廠作出罰款人民幣2.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海城某潔具加工廠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案

  2023年11月6日,海城街道應急管理中心執法人員對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海城某潔具加工廠進行安全生産檢查時,發現該加工廠鋅鋁拋光作業場所粉塵未及時清理,存在大量積塵,該行為極易造成嚴重安全事故。執法人員現場發放《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一份,責令其限期完成整改,並對其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該加工廠的鋅鋁拋光作業場所粉塵未及時清理,存在大量積塵,該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 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粉塵涉爆企業應當按照《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制定並嚴格落實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粉塵清理制度,明確清理範圍、清理週期、清理方式和責任人員,並在相關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相關責任人員應當定期清理粉塵並如實記錄,確保可能積塵的粉塵作業區域和設備設施全面及時規範清理。粉塵作業區域應當保證每班清理。”

  2023年12月25日,龍灣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對該加工廠作出罰款人民幣2.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溫州市某衛浴科技有限公司新建涉及粉塵爆炸危險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沒有進行粉塵防爆安全設計等案

  2023年8月22日,根據群眾舉報,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前往溫州市某衛浴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産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5點問題:1.六樓噴漆室外未設置人體靜電消除裝置;2.四樓涉爆粉塵作業場所內幹拋濕除一體機內外部粉塵未及時全面規範清掃,未建立粉塵清掃記錄臺賬;3.樓頂廢氣噴淋塔屬於有限空間作業場所未進行辨識,現場未設置相應的安全告知牌及警示標誌;4.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産經營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5.新建、改建、擴建涉及粉塵爆炸危險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沒有進行粉塵防爆安全設計等問題,執法人員發放《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一份, 要求企業按期完成整改,並對其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該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産經營場所(涉爆粉塵作業車間、噴塗場所、油漆中間倉庫、樓頂廢氣噴淋塔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五條“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産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經研究決定,對溫州市某衛浴科技有限公司處罰款貳萬壹仟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溫州市某衛浴科技有限公司新建涉及粉塵爆炸危險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沒有進行粉塵防爆安全設計的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粉塵涉爆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涉及粉塵爆炸危險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按照《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在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確粉塵防爆的相關內容”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經研究決定,對溫州市某衛浴科技有限公司處罰款壹萬陸仟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龍灣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生産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併處罰”之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3.7萬元的合併處罰。

  案例四:溫州某衛浴有限公司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案

  2023年7月4日,在對溫州某衛浴有限公司的安全檢查中發現,該公司三樓木工涉爆粉塵車間現場積塵嚴重,未做清掃記錄,噴漆車間可燃氣體監測報警裝置失效。執法人員現場發放《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限期完成整改,並對其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該公司未對木工涉爆粉塵車間的木質粉塵進行清掃,導致現場積塵嚴重,違反了《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八條“粉塵涉爆企業應當按照《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制定並嚴格落實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粉塵清理制度,明確清理範圍、清理週期、清理方式和責任人員,並在相關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相關責任人員應當定期清理粉塵並如實記錄,確保可能積塵的粉塵作業區域和設備設施全面及時規範清理。粉塵作業區域應當保證每班清理。”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經研究決定,對該公司處罰款壹萬參仟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溫州某衛浴有限公司未對噴漆車間可燃氣體監測報警裝置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三十六條第二款“生産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 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經研究決定,對該公司處罰款壹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龍灣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生産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併處罰”之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3萬元的合併處罰。

來源:中國網    | 撰稿:通訊員 朱佳    | 責編:徐敏娜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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