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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效益,哪些人可享受補貼?
發佈時間 | 2024-01-16 09:30:49    

   為推動實施就業優先戰略,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規範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日前,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根據修訂後的《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其中,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就業見習補貼、一次性求職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及其他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及其他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補貼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誰能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等(以下統稱六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哪些領域能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職業培訓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六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

  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

  符合條件人員項目制培訓。

  值得注意的是,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每人累計最多享受3次。

  誰能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

  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併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來源:央視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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