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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監局發佈《防範和查處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規定》
發佈時間 | 2024-01-13 09:58:04    

  據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消息,為有效防範和查處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破解企業被冒名登記難題,強化對提交虛假材料責任人的懲戒,加快構建誠信守法的市場秩序,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營造推進經濟高品質發展的法治環境,市場監管總局近日發佈《防範和查處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24年3月15日起正式實施執行。

  《規定》指出,一是堅持源頭預防。為在登記註冊環節更好防範假冒他人身份行為,明確自然人和企業作為出資人都需要配合登記機關進行身份核驗;為了加強對國有資産出資行為的管理,明確登記機關在辦理國有企業登記時,應當查驗比對國有企業登記資訊與産權登記資訊,資訊查驗比對不一致,不符合有關登記申請規定的,不予登記。二是堅持全程防控。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益,針對實踐中假冒國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商投資企業違法行為隱蔽性強、蔓延快、社會影響大等特點,提出了加強身份核驗、強化部門協作、實行資訊比對核驗、完善撤銷登記程式、對已立案調查的企業依法不予登記、嚴懲不法仲介機構違法行為等制度措施。三是破解查處難題。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查處假冒企業登記行為鑒定難、鑒定貴的問題,明確登記機關可以結合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撤銷企業登記等決定。四是嚴格規範企業登記代理行為。明確要求仲介機構在辦理登記業務時應當表明其代理身份;不得採取不正當手段提供虛假資訊或者材料;不得以轉讓牟利為目的,惡意大量申請企業登記,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對於仲介機構多次從事有關違法代理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從重處罰。五是強化責任追究。對於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企業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直接責任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登記,並依法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規定》實施後,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規範企業登記管理秩序,做好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的防範和查處工作,切實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益。

來源:央視網    | 撰稿:辛文    | 責編:張逸彬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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