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希望人們不要忘記,這一切都開始於一隻老鼠。”
2023年11月19日,“迪士尼中國”在米奇生日之際,再次播放了創始人華特·迪士尼的這句話。這一年,迪士尼公司也迎來100週年紀念日。
這只人見人愛的“米老鼠”,是百年迪士尼在人們心中最重要的形象,甚至可以説,沒有米老鼠,就沒有今天的迪士尼。也正因如此,這只世界上最有名的“老鼠”在今年1月1日初代版權過期之時,引發了巨大關注與討論。
隨之而來,以初代米老鼠形象為主角的恐怖遊戲與恐怖電影也紛紛官宣,結結實實蹭了一波熱度。很多人不禁要問,對於“初代米老鼠”,目前任何人都能為所欲為了嗎?
初代米老鼠版權到期
網路上流傳著這樣一個段子:假如你不幸流落無人孤島,該如何自救?答:只要在海灘上畫個米奇,迪士尼就會開著直升飛機來找你——打官司!
這是公眾對迪士尼“維權狂魔”形象的戲謔,也是對擁有“地表最強法務部”的迪士尼的忌憚。因此,2024年1月1日,迪士尼首部以米老鼠為主角的動畫短片《威利號汽船》的版權到期,很多人歡呼米老鼠終於“自由”了。
在這部1928年的短片中,如今家喻戶曉的“米老鼠”形象首次出現。那只穿靴戴帽隨著音樂舞動的小老鼠溫柔可愛,喜歡打抱不平;雖然經常身陷險境,但他充滿智慧,最後總能化險為夷。
實際上,1928年的初版米老鼠與現如今的米老鼠形象有很大不同。初版米老鼠沒有眼白、不戴手套,性格更像老鼠般頑皮。而後期版本的米老鼠穿紅短褲、戴白手套、臉型也更圓潤。
此前,迪士尼公司在一份聲明中表示,雖然《威利號汽船》中最初版的米老鼠設計已到期,但之後現代版的米老鼠不受此影響,迪士尼會盡力防止米老鼠和旗下其他標誌性角色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避免引發廣大消費者的困惑。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遊雲庭律師向潮新聞記者解釋道,米老鼠形象最先由華特·迪士尼于1928年創作,當時美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最長保護期限為56年,也就是説米老鼠本應于1984年就進入公有領域了。但迪士尼遊説美國國會先後兩次修改著作權法,使著作權保護期從56年延長至了95年,到2024年才屆滿。
過期的版權給了更多公司利用初代米老鼠形象進行創作的空間,僅僅幾日,就已經有不少恐怖遊戲和恐怖電影官宣。
比如,以米老鼠為主角的低成本獨立恐怖電影《米奇的捕鼠器》、米老鼠風格恐怖遊戲《Infestation:起源》以及另一部米奇老鼠恐怖片《汽船威利》(STEAMBOAT WILLIE,暫譯)也放出第一張概念圖。
而類似的改編與創作熱潮並沒有停止的跡象,一系列以米老鼠為主題的恐怖電影正紛紛翻拍上線。
真的可以為所欲為?
100年的發展歷史中,迪士尼打造出了米老鼠、白雪公主、玩具總動員、瘋狂動物城等經典IP。
這些都是迪士尼的“搖錢樹”,根據2003年《福布斯》雜誌推出的“虛構形象富豪榜”,最能掙錢的卡通富翁就是米老鼠和他的朋友們,價值58億美元。
“此前,迪士尼應對初代米老鼠版權過期策略就是在過去的近百年間不斷地修改並創作製作精良的新米老鼠形象。”遊雲庭認為,就算別人也創作米老鼠,肯定沒迪士尼對這個IP熟悉,也不會有迪士尼做得好。所以,只要一直有新的形象被創作出來並能夠佔據市場,迪士尼就仍然可以獲得最具商業價值的那一部分版權收益。
很多人不禁要問,為什麼法律要給“版權”這種靠自己的作品賺錢的權利加上一個期限呢?北京大成(杭州)律師事務所劉傑律師告訴潮新聞記者,作為版權保護對象的各種“作品”,都是人類智力成果,從鼓勵創作的角度要給予版權人一定的“獨佔”權利。但同時,也要考慮人類“共同進步”,允許後人在前人肩膀上進一步創造,實現人類智力成果的積累和成長。所以要給版權人的“獨佔”權利一個期限,來平衡兩種利益。
而對於基於初代米老鼠形象進行的遊戲或電影等創作,浙江億維律師事務所周洪濤律師認為,初代或後續米老鼠形象作品版權到期後,以其為主角創作遊戲或電影,仍然可能會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或保護作品完整權。除此以外,雖然著作權已到期,對上述作品的複製、發行、資訊網路傳播等行為不可能會侵犯著作權,但仍然可能會構成不正當競爭,使用起來需格外謹慎。
事實上,除了著作權法以外,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或也可為米老鼠形象提供保護。潮新聞記者在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商標局網站查詢發現,迪士尼公司申請了5340個商標,其中就有不少米老鼠形象或者含有米老鼠元素的商標。
遊雲庭表示,迪士尼針對米老鼠和其他動漫形象申請了很多商標,可阻止他人在這些商標所覆蓋的産品和服務上使用這些商標。而且根據商標法,商標的保護期是10年,到期之後可以續展,一直延續下去。但是商標法也規定,註冊商標如果三年不使用的,商標局或者其他個人可以申請撤銷該商標。
總體來説,劉傑認為,對米老鼠初代形象作品進行正常的使用,應該限于在作品層面的使用,包括創作美術、影視作品等,且不可以修改原有形象、構成。同時,還要注意不能輕易在“作品”創作之外進行使用,比如作為商標、標識,很可能會落入註冊商標權利人的專用權範圍而構成侵權。所以,對於他人到期作品,並不存在“隨意”使用的概念。
來源:潮新聞 | 撰稿: 朱高祥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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