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生安徽合肥的一樁交通事故,在網路上引發關注和熱議!
監控視頻顯示,12月10日下午1點左右,在合肥市一丁字路口處,一輛黑色SUV減速右拐。
此時,一個老人騎電動車從黑色SUV右拐方向逆向駛來,隨後摔倒在黑色SUV附近。
事故發生後,黑色SUV的家屬陳女士發文稱,“我家兒子開車正常右拐,看到老人摔倒,沒有直接開走,好心下來扶老人,結果對方還要我兒子負責,真是笑話。”
她還詳細介紹:騎電動車是個七旬老人,事故發生時,兒子駕駛的SUV並沒有碰到老人和電動車。
事故發生後,兒子還主動下車攙扶老人,沒想到好心辦了壞事:老人家屬想讓她兒子承擔責任,支付部分手術費用。
對此,轄區交警部門工作人員表示,交通事故不一定非要求物理上有實質性接觸才會發生,具體的案件需交警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定。
陳女士透露説,目前,這起事故責任判定已經下來了:兒子被判次責,還要承擔一定責任。
該交通事故一經披露,迅速引來網友熱議——
“真誠地希望(右轉)事件有個合理的解釋。”
“我發生過類似事故。無接觸。交警認定雙方各一半。醫藥費一人一半。”
有網友質疑稱,“網傳無接觸判責嗎?汽車駕駛員哪錯了,以後碰到這種情況該怎麼應對。不能誰弱誰有理啊。”
“無接觸事故的責任判定,要以行駛合法性為前提,不要斷章取義。要先判定小轎車及電動車是否有違法行駛的情況。如果小轎車正常行駛,電動車違規在人行道逆行,依照無接觸事故判定小轎車承擔次要責任是不合法的。”
“前天我在路口看到一坐輪椅老人,翻倒路口,我上前喊幾個人幫忙都不理,我一個人硬把輪椅老人抱上輪椅,又幫老人撿拾散落東西,老人口語不清地説謝謝。可我回到家心裏一直不安,又後怕,又後悔……。”
對於這起事故,浙江西湖律師事務所李定勝律師認為:交通事故責任,需以法律規定並結合一般人的安全駕駛注意義務作出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事件。
可見,法律並未將交通事故限定在接觸碰撞的範疇,無接觸無碰撞也會發生交通事故,産生責任承擔問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根據以上規定,我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以過錯為原則,無過錯為例外。
從交通事故發生的視頻看:事故路口似乎沒有交通信號燈,老人駕駛電動車在機動車道逆行超速行駛。
SUV汽車在路口轉彎正常行駛,老人因避讓不及摔倒,雙方未發生物理接觸和碰撞。
問題在於雙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過錯問題。顯然,根據交通規定,老人應駕駛電動車在規定的非機動車道正向行駛,即便沒有非機動車道,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老人違反以上交通規定存在明顯過錯。
而SUV汽車在沒有交通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時,是否做到減速禮讓、是否觀察四週、是否盡到一般人的安全駕駛注意義務,以確保行駛安全?
這是判定SUV車主是否存在過錯、是否需要承擔過錯責任的關鍵。
有網友表示:SUV車主屬於正常駕駛,沒法預判到右轉車道有逆行的電動車出現,車主沒有過錯,不應過多苛責和承擔責任。
也有網友表示:SUV車主在路過沒有交通信號燈的交叉路口時,沒有作減速慢行,未能確保駕駛安全,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李定勝律師指出:這兩種意見,實際上是對普通人在駕駛過程中應盡到何種程度安全注意義務的討論。
若在駕駛過程中,駕駛員盡到了一般人的注意義務,當然不存在過錯。反之,若駕駛員存在疏忽大意的駕駛行為,也應就其過錯承擔責任。
正如合肥轄區交警大隊接線人員表示,“交通事故不一定非要物理上有實質性接觸才會發生,具體的案件還需要交警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定”。
是非對錯,除事故視頻外,還需要結合交管部門的調查。
不過,即便SUV車主對此次事故沒有過錯,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也需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橙柿互動注意到,類似未接觸交通事故在浙江本地也有發生——
今年10月28日,G60滬昆高速嘉興段。
一輛白色小轎車突然向右變道,導致其側後方第三車道內的一輛貨車緊急避讓,方向失控後側翻在地,所幸無人員受傷。
最終民警認定:白色小轎車駕駛員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並對其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2019年5月,杭州桐廬的孫師傅在家休息,突然接到交警的電話:他的車在4月28號的行駛過程中造成了人員受傷,請他配合調查。
放下電話的孫師傅一頭霧水,車子最近都是自己在開,也沒有碰到過誰啊,是不是弄錯了?
他趕緊去交警隊,想把事情搞搞清楚。
據交警部門調查:4月28日上午,50多歲的俞阿姨騎電瓶車在江南大道上行駛,一輛汽車在她左邊突然一把方向右轉,從她前面開過。
俞阿姨趕緊剎車避讓,由於雨天路滑,剎車得太突然又太猛,連車帶人重重地摔在了地上,而那輛車早已不知去向。
到了醫院一檢查,俞阿姨的面部骨折,幾天下來醫藥費花去了近萬元。
接到俞阿姨家屬報警後,民警對事故展開調查,路面監控恰好清晰記錄了事故發生時的全過程。
交警認為:駕車司機孫師傅違反了交通法關於“轉彎的機動車應讓直行車輛先行”的規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應對事故後果負主要責任。
但孫師傅仍然不理解:為什麼自己的車子沒有碰到她,明明是她自己摔倒的,為什麼自己也要承擔責任?
交警科普:雙方當事人並未發生接觸,卻造成了事故損害,這就是“無接觸交通事故”。
在無接觸交通事故中,雙方之間是否有車輛與肢體上的摩擦或者碰撞,並不是認定事故責任的必要條件。
但也不是所有的無接觸交通事故,機動車都需要承擔事故責任。
機動車是否需要承擔事故責任,取決於事發之時,機動車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拿上述例子來説,轎車快速轉彎時,車主並未盡到注意安全駕駛的義務,其行為對事故發生已經存在過錯,則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其實類似于這樣的交通事故,在生活中也很常見
駕駛員陳某開銀白色轎車,從溫州永嘉往甌北方向開,送家人去上班。
7點35分,車子經過223省道千石奧康大道東聯中路路口北側道路,家人的單位到了,陳某就隨意將車停在路邊,讓家人下車。
短短一分鐘,意外發生了!陳某停車後,電動車駕駛員蔣某騎車經過。
看到前方陳某的銀白色轎車違法停車佔用車道,蔣某騎車變更車道,開上機動車慢車道。
結果,電動車與機動車道內一輛重型倉柵式貨車發生碰撞,蔣某當場死亡。
事發後交警認定:重型貨車司機王某和電動車駕駛員蔣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銀白色轎車車主陳某負次要責任。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事件。
從交通事故的定義看,並沒有強調必須“接觸”才是交通事故,“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
同時,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
所以,這起事故中陳某雖然沒有直接參與事故,但是其違法停車,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並遮擋了事故發生雙方的視線,對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
那麼,如何避免“無接觸事故”?
交警提醒,在無接觸交通事故中,佔道超車、未按規定讓行、違停、亂用遠光燈這些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發生率最高的幾個違法行為。
一旦這些成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無論車輛有無發生碰撞,都要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希望大家都能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來源:都市快報 | 撰稿:程瀟龍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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