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係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響國計民生的大事。
出於保證食品安全、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考慮,食品安全法確立了“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規則,然而實踐中卻出現有的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並維權的現象,甚至産生“職業打假人”等群體。一直以來,社會各界對是否應支援這種“知假買假”行為爭議不斷。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滿足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4件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從支援消費者維權行為、在生活消費範圍內支援懲罰性賠償請求兩方面出發,統一了相關案件中的裁判規則,引導生産經營者合法生産經營、消費者理性維權,為促進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通過治假消除買假
日常生活中,大家通俗地把購買者知道産品不符合標準卻仍然進行購買並維權的行為稱為“知假買假”。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如上,該法確立了“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規則。
因食品、藥品特殊性,2013年,最高法專門制定司法解釋,明確因食品、藥品品質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品質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這一裁判規則對於懲治食品領域違法行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在實踐過程中卻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個別購買者為謀取不當利益,利用上述規定,遠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大量購買食品,通過擴大“一”、增加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達到高額索賠目的,導致有的生産經營者“小過擔大責”。此舉背離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精神,引發了大眾關於是否應當支援“知假買假”的爭議。
面對爭議,人民法院堅持將保證食品安全作為處理食品安全糾紛的首要價值取向。在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中,法院均依法支援了消費者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嚴厲打擊生産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應當看到,‘知假買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於‘造假’‘售假’,矛盾源頭在於生産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違法行為,‘知假買假’現象自然就會消失。”最高法民一庭法官謝勇説。
統一類案裁判規則
原告維權動機的認定是關於是否應支援“知假買假”行為的主要爭議點。據最高法相關負責人介紹,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因對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尚不一致,導致類案裁判不統一,未充分發揮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作用,影響了對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的制裁效果。
為消弭爭議、統一規則,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堅持客觀標準,均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援了消費者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為保證食品安全和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如在沙某訴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網路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原告沙某在網店首次購買30盒“黃芪薏米餅乾”,簽收後發現餅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又先後三次購買40盒、60盒、100盒“黃芪薏米餅乾”。後沙某以産品中添加有黃芪粉、違反了有關規定為由,起訴請求經營者退還總價款4176元,支付相當於價款十倍的賠償金41760元。
審理此案的法院認為,沙某首單購買30盒“黃芪薏米餅乾”,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對其就該部分餅乾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應予支援。但是,沙某在收到首單餅乾並確認餅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後,又在兩個多月時間內多次向同一商家大量加購同款餅乾,加購數量共計200盒。綜合考量案涉餅乾的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的生活消費習慣等因素,沙某的加購行為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費所需,對其就加購餅乾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不應支援,故法院判決支援沙某就首單購買餅乾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
謝勇表示,在個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援消費者關於懲罰性賠償的主張,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精神;有利於打擊和遏制違法經營行為,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能夠避免形成過度激勵,防範借維權名義實施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
堅守食品安全底線
在劃定裁判標準的同時,最高法通過發佈典型案例再次強調,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生産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尤其是生産假冒偽劣、有毒有害和“三無”食品的行為。
如在郭某訴某經營部産品責任糾紛案中,人民法院明確,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假冒註冊商標食品的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
案情顯示,郭某向某經營部購買某品牌白酒2件12瓶,並支付貨款11160元;幾天后,郭某再次購買白酒2件12瓶,並支付貨款10937元。後郭某懷疑其購買的白酒為假酒,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某白酒公司出具鑒定證明書,表明上述某品牌白酒並非該公司生産,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産品。郭某起訴某經營部,要求退還購酒款並支付購酒款十倍的賠償金。
審理此案的法院認為,某經營部銷售的某品牌白酒為假冒註冊商標的預包裝食品,標注虛假的生産者名稱、地址等資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某經營部作為食品經營者,對其銷售的食品,不能證明來源合法,也未盡到進貨審查義務,應當退還貨款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郭某購買白酒屬於生活消費行為,其請求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于法有據,應予支援。故法院判決某經營部退還郭某貨款22097元,並支付郭某賠償金220970元。
“如果違法行為被追責概率低、違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負面激勵,將難以有效遏制食品領域違法行為。在個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援消費者關於懲罰性賠償主張的同時,司法機關也並未放鬆對違法生産經營食品行為的打擊和遏制。”謝勇説。
謝勇介紹稱,下一步,針對食品領域懲罰性賠償法律適用等問題,最高法將重點開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推動完善公益訴訟制度,進一步發揮公益訴訟打擊和遏制市場主體違法行為的作用;二是加強與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作,暢通溝通渠道、健全協作機制,形成懲治食品領域違法行為的合力;三是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和法律知識宣傳,提高人民群眾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對違法行為的監督作用。
來源:法治日報 | 撰稿:劉潔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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