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周海媚工作室發佈訃告,周海媚因病醫治無效,于2023年12月11日去世。
當晚,在大家痛惜之餘,一張疑似周海媚生前送醫搶救電子病歷的截圖在網路流傳,詳細記載了病人個人資料、就診時間等相關資訊。該病歷顯示為北京順義區某醫院。
這並不是一起單一事件,不少普通人也曾遭遇過病例洩露,明星更是“高發”群體。洩露病歷是否涉及侵權?需要負怎樣的法律責任?我們又該如何維護病情隱私?
生前病歷被洩露,誰的過失?
據極目新聞報道,12月13日,北京市順義區衛健委回復記者稱,已關注到該情況,正介入調查。
另據北京新聞廣播報道,13日該醫院的宣傳部門工作人員回復記者,從12日晚開始,醫院方面就著手調查此事,目前該事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最終調查結果會通過醫院官方平臺進行公佈。
新京報與紅星新聞的報道中亦提到,該醫院工作人員證實周海媚曾在該院就醫,流傳出來的病歷是真實的,病歷究竟是否為醫院職工洩露目前正在調查中,並將實事求是對外公佈調查結果。
13日下午,潮新聞記者致電該醫院。醫院黨辦工作人員稱不方便回復,隨即挂斷電話。記者隨後致電北京市順義區衛健委,其宣傳中心工作人員回復記者稱,“事情正在調查中,領導也在了解情況。之後會通過順義區衛健委官方公眾號、政務平臺等對外公佈調查結果。”
洩露病人資訊,情節嚴重可立案
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的規定,門(急)診病歷首頁、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應該強調的是,病歷本上患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入院時間、病史陳述等資訊都屬於患者的個人隱私,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潮新聞記者注意到,今年10月,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併發布了《患者安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方案中提到,防止數據洩露、毀損、丟失,嚴禁任何人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機構提供患者診療資訊。
洩露他人病歷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如果醫護人員洩露病人隱私,是否可以額外追責?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告訴潮新聞記者,我國《個人資訊保護法》、《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都對個人資訊保護進行了規定。
趙良善分析,在本次事件中,如經調查後係醫院擅自洩露周海媚的病歷,就屬於洩露周海媚隱私,構成民事侵權。依據《民法典》第1226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資訊保密。洩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資訊,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那麼,醫院及其工作人員需要向周海媚家屬承擔侵權責任。周海媚家屬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及其工作人員賠償。
北京國咨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金補充,我國《醫師法》《護士條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都對醫護人員、醫院洩露患者隱私的情形有相關規定,除了承擔民事責任,還可能受到罰款、暫停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等相關處罰。
如果並非院方洩露病歷,依據《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趙良善指出,“這種情況下,洩露病歷的行為人也同樣構成民事侵權,需要向周海媚家屬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趙良善強調,洩露病人資訊,如果情節嚴重,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散佈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因此,警方可對行為人予以治安處罰。如果違法所得達5000元以上的,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達到一定數量的,依據《刑法》第253條之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行為人則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對此,周海媚家屬可選擇向警方報案,由警方立案調查。
病歷被洩露,該怎麼維權?
在周海媚之外,日常生活中普通人病歷、病情資訊等遭洩露的情況也並不少見。
今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曾公佈過一起個人資訊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該案例發生在江西省宜春市,有保險代理機構業務人員向住院患者推銷“手術意外險”。在推銷保險産品過程中,業務人員對患者的姓名、手術類型、聯繫電話等醫療健康資訊瞭如指掌,患者不堪其擾。
經辦案檢察官走訪調查發現,患者資訊係部分保險代理機構業務人員與院方簽訂合作協議,違法獲取。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一批個人資訊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涉及公民醫療健康資訊遭洩露。圖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再往前一年,2022年1月,山東日照中心醫院某醫生因在網上直播婦科手術,導致患者隱私被洩露,該醫生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被依法登出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被醫院開除。
那麼,普通人病歷被洩露後,怎麼才能維權?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北京國咨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金錶示,如果患者已經去世,其不能成為隱私權的權利主體,無法以逝者的名義主張權利,但其近親屬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
張金律師建議,當發現自己的病例資訊被洩露,其一,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要求對行為人進行治安處罰或刑事立案;其二,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要求對行為人及醫療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其三,通過訴訟維權的渠道,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此外,對於洩露他人病歷的人來説,通過網路傳播或交由他人進行網路傳播也是侵權的一種方式。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對侵權內容進行轉發的人是否構成侵權?
“首先要分辨其行為是屬於不具有影響力與特別注意義務的普通網路用戶非盈利性轉發與評論,還是想以此獲得關注度與流量、吸引粉絲甚至獲得直接利益的行銷行為。”張金律師認為,網際網路平臺對網路用戶發佈的資訊都有進行合理審查與核實的義務。
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我們在傳播資訊與表達言論的時候,都應該有基本的辨別能力,恪守法律底線,不要成為違法犯罪者的幫兇。
來源:潮新聞 | 撰稿:肖暖暖 俞倩瑋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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