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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烈不容污衊!杭州檢方就“開國少將被造謠成革命叛徒”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發佈時間 | 2023-12-07 13:22:07    

   11月30日,西湖區檢察院對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侵害革命英雄何克希同志肖像、名譽和榮譽的行為,依法向杭州網際網路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今年8月,開國少將何克希照片被某些自媒體盜用成“革命叛徒”的短視頻被大量轉發,引起了何克希將軍家屬的關注,何克希將軍家屬向西湖區檢察院反映何克希將軍肖像、名譽和榮譽被侵害的情況。

  西湖區檢察院調查後發現,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間,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通過各自的自媒體賬號製作併發布“中共歷史上最惡劣的十大叛徒”視頻時,將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於革命叛徒顧順章的頭像,視頻發佈以後,在網際網路上被大量轉發,造成惡劣影響。

  西湖區檢察院認為,作為網路自媒體博主,應確保發佈資訊的客觀真實,不得發佈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網路虛假資訊。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未盡資訊發佈核實義務,將何克希同志肖像用於叛徒顧順章的頭像。何克希同志作為革命先驅,為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作出重要貢獻,屬於法律規定的英雄範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網際網路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三人的行為侵害了何克希同志的肖像、名譽和榮譽,也傷害了革命英雄親屬的情感,破壞了尊崇英雄烈士的社會風氣和公共道德,不利於民族共同利益的賡續傳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三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西湖區檢察院依法取得何克希同志近親屬支援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聲明。

  2023年11月30日,西湖區檢察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向杭州網際網路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依法追究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的民事侵權責任。

  何克希同志基本情況

  何克希同志,1906年出生,四川峨眉縣人。1929年加入中國共産黨。1935年,赴上海從事情報工作,成為中央特科成員。1938年,率部深入江南敵後開闢抗日革命根據地。1942年,被任命為新四軍浙東縱隊司令員、浙東區黨委委員,直至抗日戰爭勝利。1945年10月,先後擔任新四軍1縱隊3旅政委,華東野戰軍1縱隊副司令員、35軍政委等職務。1949年4月,率部參加解放南京的戰役。何克希同志為抗日戰爭、解放戰爭作出了重要貢獻。1955年9月27日,在我國首次將官授銜儀式上,被授予少將軍銜,成為“開國少將”,並獲頒一級解放勳章。1966年初,何克希同志到浙江工作,擔任浙江省政協副主席,直至臨終。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英雄烈士近親屬依照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潮新聞    | 撰稿:杭州檢察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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