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修訂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工作的基本原則、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處分的許可權和程式、復核和申訴等作出規定,為進一步嚴明事業單位紀律規矩、規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提供了制度保障。
《規定》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堅持公正、公平,堅持懲治與教育相結合。《規定》明確了處分的種類和適用人員範圍。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適用《政務處分法》規定的六種處分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事業單位中其他人員適用《規定》,沿用執行四種處分種類(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開除)。
《規定》明確,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政治紀律、違反組織人事紀律、違反工作紀律、違反廉潔從業紀律、違反財經紀律、違反職業道德和違反社會公德等七個方面行為給予處分,並根據情節輕重明確了相應的適用處分種類,體現了從嚴管理幹部、加強對幹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的要求。《規定》規範了處分的許可權與程式,確保處分工作規範、有序。為充分保障受處分人員的合法權利,《規定》還專章規定了復核、申訴的救濟途徑。
《規定》強調,給予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同時,《規定》明確,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部門,可以結合自身工作的實際情況,與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聯合製定具體辦法。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 | 撰稿:辛文 | 責編:張逸彬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5 8189 2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