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浙江省首個“勞動者工資保障險”試行百日。
據了解,此次創新推出的“勞動者工資保障險”由義烏市人社局作為投保人,為全體在義烏勞動者向保險機構購買“工資保障險”。依歷年發生欠薪的均值,每年出資600萬元向保險機構購買保額2000萬元。在用人單位暫時無法支付工資時,由保險公司理賠先行墊付,再向用人單位追償,確保勞動者在最短時間內及時足額拿到工資。
義烏此次出臺的“勞動者工資保障險”有哪些方面的突破?近三十年來,我國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産生了怎樣的變遷?從目前受理的欠薪訴訟案件出發,制度層面還有怎樣的改善空間?
潮新聞記者採訪了上海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總工會法律顧問團成員、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主任李華平律師。
圖源:新華社
此次“勞動者工資保障險”有何特點?
李華平表示,工資報酬權是勞動者最基本、最核心的權力。近年來,多地頒布新規定,多措並舉治理欠薪問題。但在新舊相交的就業形態下,用工關係複雜、勞動者流動性大,也對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
義烏市“勞動者工資保障險”以政府部門和保險公司合作為基礎,以全市轄區內所有勞動者擬被拖欠的工資為保險標的,通過保險賦能助力企業紓困,以最短時間、最快速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者需通過“義安薪”本地維權途徑反映問題,鎮街或人社局接到欠薪投訴並先行協調處置,發現用人單位經營困難、工資支付能力暫時不足的,保險機構人員提前介入共同核查,收集並完成相應理賠材料的審核,認定欠薪後進入理賠流程。
理賠時,保險機構與用人單位、勞動者簽訂三方理賠協議,簽訂協議後3個工作日內將工資額賠付到勞動者個人賬戶。用人單位承諾不超過2個月的償還期限,償還期限內不計利息。市人社局以約定的償還期為限下達限期改正指令。
李華平認為,義烏小微企業數量多,涉及到的賠付金額不會過大,勞動者工資保障險能夠快速響應,不需要等待至少兩個月的勞動仲裁。“在流動性大、小微企業多、個體欠薪費用低的地區,是有便捷性的,但不一定適合在其他地區推行。”他指出,投保金額為600萬元,作為商業機構的保險公司能提供的理賠金額會有一定限度,才能讓資金流動起來。因此,不同地區的企業經營規模不同,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應因地制宜,注意可持續發展性。
他提出,一方面,由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和實務中談及的勞動者存在一定差異,對於能夠獲得理賠的勞動者的定義需要進一步明確。另一方面,在建設工程領域層層分包的機制下,可能存在惡意串通騙取保金的漏洞。
勞動權益保障仍道阻且長
李華平告訴潮新聞記者,自2019年以來,國家出臺了不少政策,堅決根治惡意拖欠工資行為,並專門制定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已經暫行了近三十年,目前仍然沒有新的法律出臺,説明工資支付是一個非常複雜的過程。”
李華平稱,我國主要的保障機制分為兩類,一類是企業欠薪保障金墊付制度。在企業欠付勞動者工資,企業又無法向勞動者償付的情況下,人社局對於符合申請條件的勞動者可從欠薪保障基金中拿出部分款項先行墊付欠薪。
另一類則是專用於工程建設領域的農民工工資保障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專用存款賬戶。其中,建設單位和銀行會起到監管和預警的作用。
“從立法的角度來説,(現有機制)能夠解決欠薪的問題,總的來説,這幾年農民工欠薪的情況緩解了很多。”李華平表示,實際上,勞動者追回欠薪的過程仍道阻且長,其中往往會出現執法能力弱、缺乏監管,受理程式繁瑣、時間長等問題。
“原本不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戶的項目是不允許開工或要責令停工的,但實際執行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沒有設立專戶或資金不到位的情況,這就是監管缺位的問題”,他指出。
此外,李華平稱,新就業形態興起,其中不少員工不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部分情形不在勞動保障監察的管理範疇內,而層層套殼的模式往往會讓勞動者連向誰要錢都不知道,出現告狀無門的情形。“提高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化被動監管為主動監管,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來源:潮新聞 | 撰稿:記者 潘璐 | 責編:周宣印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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